机构职能 |
负责组织拟定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拟订并组织实施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等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拟订婚姻、殡葬、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婚姻登记工作。负责区、街道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拟订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区老龄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政策措施,指导协调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拟订老年人社会参与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社会组织发展规划、登记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性社会组织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登记工作,组织开展民政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