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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风君说纪第六十八期|【“十个不准”】公职人员可以向管理服务对象借贷款、借车吗?

  • 发布时间: 2021年06月08日
  • 来源: 龙岗清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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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风课堂

今日开讲

  前言

  近期,龙岗区出台《龙岗区公职人员政商交往“十个不准”》(以下简称《十个不准》)和《龙岗区进一步规范政商交往行为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进一步厘清政商交往边界,规范政商交往行为,持续营造龙岗良好营商环境。为统一思想、凝聚共识,龙岗区纪委监委特推出【清风君说纪:“十个不准”】专栏,通过情景问答、以案说纪等形式,对党规党纪进行解读,明晰政商交往的界限和禁区、红线和底线。本期为您解读“十个不准”第五条:“不准违规向管理服务对象借贷款、借车等。”

  我该怎么办?

  老王因所在单位取消了一般公务用车,便以“借”的名义接受了辖区企业老板徐某为其提供的“专车”。后来,老王以资金周转需要为由,向徐某借款40万元,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资金到手后,徐某一直没有开口提还钱的事。当纪检部门找上门的时候,老王心想:我现在就把钱还回去不就没事了。这样想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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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风君”如是说

  从党的十八大以来查处的违纪违法案例看,借用管理服务对象钱款、住房、车辆的问题不在少数。一些党员领导干部打着“借用”的旗号,违规占用下属单位或企业、管理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认为这些都不是大问题。党员干部向下属单位或企业、管理对象借钱借房借车,实际上出借的是手中的权力,本质是公权力的异化和滥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章第九十条规定:

  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深圳市《关于防止公职人员利益冲突的若干措施》在公职人员借贷借用方面也明确规定:

  公职人员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车辆和房屋的使用让与。

  本案中,老王向管理服务对象徐某借车、借钱长期未归还,违反了廉洁纪律,应当受到严肃处理。 

  相关案例

  2011年至2019年,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国资委原主任于得志受贿近880万元,其中500万元系以“借用”名义索贿而来。最终,于得志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

  延伸阅读

  借点钱花,借台车开,借套房住……借来借往中,一些党员干部不禁心生错觉:我不贪污不受贿,只是借用而已,能有什么大问题?殊不知,任何人际往来只要掺杂进公共权力和私人利益,就很可能会异化变质。一方面,党员干部同管理服务对象关系“亲密”,不仅会影响市场经济规律的正常运行,不利于形成良好的营商环境,还会破坏党内政治生态,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另一方面,对党员干部自身而言,长期“借用”管理服务对象的车辆及钱款,无异于“与虎谋皮”。广大党员干部在同管理服务对象打交道时要注意把握分寸,守住底线,做到公私分明,不能揣着明白装糊涂,把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纪法规当耳边风,把握好与管理服务对象打交道的分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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