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家(居民身份证号码:440307********141X):
经立案调查,你未经批准擅自在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嶂背社区园湖横四巷8号1栋楼顶建设了一处临时建筑物(铁皮房),占地面积为316.08平方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五款之规定,因通过其他法定方式未能有效送达文书,现通过公告方式向你送达《协助调查通知书》(深龙龙城[2025]协调字第207号)、《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深龙龙城[2025]停字第207号)、《限期改正通知书》(深龙龙城[2025]限改字第207号)、《案件延期办理通知书》(深龙龙城(2025)延字第207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告知内容如下:
1.责令你立即停止在嶂背社区园湖横四巷8号1栋楼顶的违法建设行为。
2.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自行消除位于嶂背社区园湖横四巷8号1栋楼顶的一处临时建筑物(铁皮房)的违法状态。
3.我街道已于2025年6月17日对你未经批准擅自在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嶂背社区园湖横四巷8号1栋楼顶建设一处临时建筑物(铁皮房),占地面积为316.08平方米的行为立案调查。由于情况特殊,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该案办理期限一个月。
4.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陈述申辩请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提出。(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沙园路8号,联系电话:0755-89916166。)
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办事处
2025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