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长军(居民身份证号码:230306********4210):
经立案调查,你未经批准擅自在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黄阁坑社区如意路与盐龙大道辅道交汇深圳市华南流浪动物救助中心内(以下简称为“华南流浪动物救助中心内”)建设了三处一层构筑物(犬舍)及一处一层建筑物(L形状的宿舍及办公室),总建筑面积为384.64平方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五款之规定,因通过其他法定方式未能有效送达文书,现通过公告方式向你送达《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深龙龙城[2025]停字第001-2号)、《限期改正通知书》(深龙龙城[2025]限改字第00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深龙龙城[2025]告字第001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告知内容如下:
1.责令你立即停止在华南流浪动物救助中心内的违法建设行为。
2.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自行消除华南流浪动物救助中心内的三处一层构筑物(犬舍)及一处一层建筑物(L 形状的宿舍及办公室)的违法状态。
3.本机关拟对你作出限你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自行拆除位于华南流浪动物救助中心内的三处一层构筑物(犬舍)及一处一层建筑物(L形状的宿舍及办公室)(三处构筑物及一处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为384.64平方米)的行政处罚决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请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提出。(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如意路98号,联系电话:0755-89916166。)
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办事处
2025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