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单位新聘用人员试用期满的考核工作,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深圳市事业单位常设岗位工作人员招聘办法》(深人社规〔2012〕16号)等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和与拟聘岗位相符合的资格条件、能力素质、实践经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新聘用的事业单位职员身份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新聘用人员,是指按照《深圳市事业单位常设岗位工作人员招聘办法》被招聘到本单位工作,且在试用期内的人员。
第五条新聘用人员试用期自签订聘用合同之日起计算,试用期为三个月。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六条 本单位新聘用人员试用期考核以聘用合同和拟聘岗位职责为考核依据,以工作实绩为考核重点,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重要参考,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
德:主要是指思想政治素质、个人品德以及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主要是指履行拟聘岗位职责的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和创新能力,参加业务培训情况。
勤:主要是指公共服务意识、工作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主要是指履行拟聘岗位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所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以及服务对象的满意度。
廉:主要是指廉洁自律方面的表现。
第三章 考核标准
第七条 试用期考核标准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
第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定为合格等次:
(一)遵纪守法,思想政治素质较高,能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
(二)履行岗位职责能力较强,与岗位要求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或者管理水平较高,较好地完成本职工作,按时参加业务培训,成效较好;
(三)公益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较强,工作认真负责;
(四)业务对接单位及服务对象满意度较高;
(五)廉洁自律。
第九条 被考核人员在试用期间,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即为试用期考核不合格,解除聘用合同: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或者道德品质差;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违反单位人事管理制度;
(三)被发现与招聘岗位任职资格条件不符或弄虚作假;
(四)未能履行拟聘岗位职责,未能完成工作任务,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适应拟聘岗位要求;
(五)工作不负责任,推诿扯皮,消极被动,贻误工作;
(六)工作态度不端正,玩忽职守,有失职、渎职、营私舞弊、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等行为;
(七)纪律涣散,无故缺勤、迟到、早退,工作时间擅离职守;
(八)公共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薄弱,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差;有失职、渎职、营私舞弊、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等行为;
(九)存在不廉洁问题,违反职业纪律,违背社会职业道德且情形较为严重,在基层和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
(十)思想作风、生活作风不正,造成不良影响;
(十一)民主综合测评较差,经调查核实,认定为不合格的;
(十二)不听从领导及上级工作安排,影响单位工作秩序或发生影响单位人心稳定、同事团结等恶劣行为的;
(十三)因其他问题不适合聘用。
第十条 新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的,试用期顺延,顺延期满后再行考核:
(一)因病、事假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不在职的,试用期顺延至补足其不在职的工作日后考核,在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后一年仍未补足的,视为考核不合格。女性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不在职的,试用期顺延至补足其不在职的工作日后考核。
(二)被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待结案后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法律、法规规定影响试用期满考核正常进行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新聘用人员应当按聘用合同约定在聘用岗位工作,一般不得调整岗位,不得擅自离岗,不得参加规定以外的离职学习。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十一条新聘人员的考核主体为本单位,在考核时,由办公室牵头成立考核小组负责考核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考核小组由局领导班子成员、办公室人事干部、聘用人员所在科室负责人、项目参建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代表和本单位职工代表组成。考核小组成员在考核工作中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考核在试用期满后十五日内进行。
第十二条 试用期考核一般按个人总结、上级评价、工程管理专业知识测试(适用于业务科室所招岗位人员)、民主测评等步骤进行。具体考核方案由考核小组制定,并组织实施。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被考核人员在试用期满后一个星期内,在个人工作纪实表的基础上撰写个人总结,提交个人考核申请,填写《龙岗区建筑工务局新聘人员试用期考核登记审批表》,并根据局领导的安排,择期进行述职;
(二)上级评价:由考核小组征求部门负责人及分管局领导意见,部门负责人及分管局领导对被考核人的履职情况按德、能、勤、绩进行评价,并根据其平时表现、述职,研究确定考察结果,提出考核意见及录用意见;
(三)考核小组组织对被考核人员的工程管理专业知识(按一级建造师标准)测试,主要采取闭卷笔试的方式进行,考核小组可以组织本单位拥有丰富经验及专业技能的骨干人员编制试题,也可以外聘专家、学者进行编制,或者采取其他适当的方式;评卷人可以由本单位人员组成,也可以由外聘专家、学者组成,或者本单位及外聘人员共同组成。
(四)考核小组在本单位一定范围内组织对其进行民主评议;
(五)考核小组依据其平时表现、个人申请、述职、上级评价、工程管理专业知识测试成绩、工程现场各有关单位的评价、民主评议情况,根据考核办法撰写考核材料并提出考核等次建议;考核材料的主要内容包括:被考核人员的基本情况;考核方法和程序;思想政治表现、工作表现、工作实绩、适应职位任职要求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用人单位研究确定的考核结果、录用意见等。
(六)公示考核结果,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七)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本人。如无异议,须在《龙岗区建筑工务局新聘人员试用期考核登记审批表》中签字,报区人力资源局备案。
第十三条试用期考核民主测评一般采取填写无记名测评表的方式进行。测评表分项分档,按照“德、能、勤、绩、廉”五个类别设置测评项目,明确分值和权重。考核民主测评一般在被考核人所在科室及项目组进行。
第五章 考核结果
第十四条 新聘用人员试用期考核合格的,办理转正定岗手续,转正定岗时间从试用期满之日起计算。新聘用人员试用期满没有考核的,不得转正定岗、晋升职务。
第十五条 聘用人员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开具《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并提交区人力资源局备案。
第十六条新聘用人员解聘的时间,从作出解聘决定之日起计算。由本单位在作出解聘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将解聘决定通知被解聘人员。新聘用人员在申请复核或者申诉期间不停止解聘的执行。新聘用人员被解聘后,自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停发工资。新聘用人员解聘后,档案按照流动人员档案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为增加考核工作的透明度,建立考核结果公示制度。被考核人员试用期考核情况在报区人力资源局备案前在局内部及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7天。公示期内有异议或有实名举报等情况的,可由本单位考核小组进行调查核实,并在1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考核小组要在7日内将复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被考核人员对复核决定仍不接受的,可向区人力资源局提出申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单位新聘用人员试用期一般为3个月,最多不超过6个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