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内容描述: 1.原合同第一条约定:“合同年度预算金额(含税):¥13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佰叁拾万元整),结算以实际采购金额为准。” 现变更为:“合同年度预算金额(含税):¥11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佰壹拾万元整),结算以实际采购金额为准。” 2.原合同第七条第2项约定:“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甲方将对乙方总体服务质量进行评估,经履约考核合格及以上且供应商不存在被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情况的可按原合同条款续签下一年度合同,每次续签期限不超过一年,最多可续签二次。” 现变更为:“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甲方将对乙方总体服务质量进行评估,经履约考核良及以上且供应商不存在被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情况的可按原合同条款续签下一年度合同,每次续签期限不超过一年,最多可续签一次。此条款不视为满足以上条件必须续签合同,甲方可根据自身需求自行确定是否续签下一年度合同。” 3.原合同第九条第2项约定:“乙方不按采购需求、投标文件及采购合同履约,季度履约考评为‘不合格’等次,需支付50000元作为违约金,年度综合考评为‘不合格’等次,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现变更为:“乙方不按采购需求、投标文件及采购合同履约,季度履约考评为‘差’等次,需支付50000元作为违约金,年度综合考评为‘差’等次,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4.调整原合同附件4和5,详见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