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内容描述: (一)原合同第三条“乙方权利和义务”第1项“本合同期内,乙方安排保安员人数为 141名(其中安排至区政府大院保安员为 80名、安排至区行政服务大厅保安员为19名、安排至区机关办公大楼(原龙岗海关大厦)保安员为 30名、安排至区纪委监委办公大楼保安员为 12名),并于每月月底将人员名单送甲方审核。”变更为:“本合同期内,乙方安排保安员人数为 136名(其中安排至区政府大院保安员为 80名、安排至区行政服务大厅保安员为 18名、安排至区机关办公大楼(原龙岗海关大厦)保安员为 26名、安排至区纪委监委办公大楼保安员为12 名),并于每月月底将人员名单送甲方审核。” (二)原合同第六条“支付方式”第1项“本合同约定的安保服务费合计为人民币 969.101736万元(大写:玖佰陆拾玖万壹仟零壹拾柒元三角六分)。甲方根据合同总价按月支付安保服务费,每月支付人民币 80.758478万元 (大写:捌拾万柒仟伍佰捌拾肆元柒角捌分),此费用已包含项目所需一切服务费用,包含保安员工资、福利、保险、设备折旧、非工作时间保安员加班等劳务费用,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无需就本合同项下委托乙方之事项再向乙方支付其他任何费用。”变更为:“本合同约定的安保服务费合计为人民币939.255264万元(大写:玖佰叁拾玖万贰仟伍佰伍拾贰元陆角肆分)。甲方根据合同总价按月支付安保服务费,每月支付人民币78.271272万元 (大写:柒拾捌万贰仟柒佰壹拾贰元柒角贰分),此费用已包含项目所需一切服务费用,包含保安员工资、福利、保险、设备折旧、非工作时间保安员加班等劳务费用,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无需就本合同项下委托乙方之事项再向乙方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三)原合同第七条“本合同的续展”——“合同期满前二个月,甲方将对乙方总体服务质量进行评估。评估结果达到合格或以上的可续签,每次续签一年,最多续签两次。”变更为:“合同期满前二个月,甲方将对乙方总体服务质量进行评估。评估结果达到良或以上的可续签,每次续签一年,最多续签两次。此条款不视为满足以上条件必须续签合同,甲方可根据自身需求自行确定是否续签下一年度合同。” (四)调整原合同附件5“安保服务人员要求”,具体如下: 序号 | ★职务 | ★人数 | 人员条件 | 备注 | 1 | 中队长 | 1 | 常驻区政府大院。 要求为退伍军人,★中共党员; 年龄在40(含)周岁以下,大专(含)以上学历,男性身高1.7米以上,女性身高在1.6米以上,3年以上行政机关安保队伍管理经验,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管理能力,负责驻场团队中党员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等党建工作,做好其他队员的思想教育工作。具备消防设施操作经验,无违法犯罪记录。 | 原则上女性保安员的比例不得超过总人数的15%。 | 2 | 分队长 | 4 | 区政府大院、区行政服务大厅、区机关办公大楼(原龙岗海关大厦)及区纪委监委办公大楼各1名。 要求为退伍军人,年龄在40(含)周岁以下,男性身高1.7米以上,女性身高在1.6米以上,1年以上行政机关安保队伍管理经验,有较强的责任心和沟通能力,能做好相关业务培训。大专(含)以上学历和党员优先,有消防设施操作经验和急救经验优先,无违法犯罪记录。 | 3 | 保安员 | 131 | 要求年龄在40(含)周岁以下,男性身高1.7米以上,女性身高在1.6米以上,仪表整洁,具有较好的服务意识和吃苦耐劳的精神。退伍军人和党员优先,无违法犯罪记录。 |
备注:上述人员如有多年安保工作经验或有党政机关单位安保工作经验等可适当放宽以上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