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改进中共深圳市龙岗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党组(以下简称局党组)工作,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充分发挥局党组的集体领导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和党中央、省委、市委、区委有关规定,结合龙岗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局党组是中共深圳市龙岗区委(以下简称区委)在本局设立的领导机构,必须坚决服从区委的领导,在本局发挥领导作用。
第三条局党组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切实履行领导职责,充分发挥领导作用,不断提高领导水平,确保本局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
第四条局党组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旗帜鲜明讲政治,加强党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担当管党治党主体责任,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局党组活力和坚强有力,推动形成良好政治局面;
(四)坚持依据党章党规开展工作,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
(五)坚持正确领导方式,实现局党组发挥领导作用与局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局党组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全面履行领导责任,加强对局业务工作和党的建设的领导,推动党的主张和重大决策转化为法律法规、政策政令和社会共识,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第六条局党组讨论和决定局职责范围内的下列重大问题: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
(二)制定局重要规范性文件和制度;
(三)业务工作发展战略、重大部署和重大事项;
(四)重大改革事项;
(五)重要人事任免等事项;
(六)重大项目安排;
(七)大额资金超过或等于100万元使用、大额资产处置、局年度财务预算安排;
(八)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事项;
(九)审计、巡视巡察、督查检查、考核奖惩等重大事项;
(十)重大思想动态的政治引导;
(十一)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二)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局党组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实行清单管理(见附件)。清单内容根据需要动态调整。
第七条局党组必须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加强对局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具体包括:
(一)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提高政治站位,彰显政治属性,强化政治引领,切实增强政治能力,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强化理论武装,组织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宗旨,自觉加强党性锻炼;
(三)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确保业务工作体现意识形态工作要求、维护意识形态安全;
(四)按照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加强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建设,做好人才工作;
(五)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讨论和决定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和发展党员、处分党员等重要事项;
(六)加强和改进作风,密切联系群众,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反对“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七)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局机关纪委履行监督责任;
(八)推进建章立制,建立健全体现党中央要求、符合本局特点、比较完备、务实管用的党建工作制度,并抓好落实。
局党组领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支持配合区直机关工委对本单位党的工作的统一领导,自觉接受区直机关工委对局党组履行机关党建责任的指导督促。
局党组书记必须认真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党组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
第八条局党组应当加强对局工会、团总支、妇委会等群团工作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更好地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群众,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区委交给的任务。
第九条局党组书记主持局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局党组会议,组织局党组活动,签发局党组文件。党组书记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委托一名党组成员主持局党组全面工作。
局党组成员根据局党组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第十条局党组及其成员应当自觉加强自身建设,坚定政治信仰,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守党的纪律规矩,弘扬党的优良传统作风,不断提高领导本领,敢于担当负责,自觉接受监督,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上作表率,在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上作表率,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上作表率。
第十一条局党组及其成员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按照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坚持局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制度,局党组书记为中心组组长。组长负责审定学习计划、学习内容、研讨题目,提出学习要求,指导和检查中心组成员的学习。中心组集体学习每月1次,具体时间由组长决定。
第三章组织原则
第十二条党组及其成员必须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执行区委决定,党组任何工作部署都必须以贯彻党中央精神为前提,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第十三条局党组除必须服从区委领导外,还应按照规定接受区政府党组的指导督促。
第十四条局党组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等有关规定,向区委请示报告工作。
第十五条局党组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应当根据需要充分征求局属各党组织及党员群众的意见,重要情况应当及时进行通报。局党组应当按照规定实行党务公开。
第十六条局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局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局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和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
局党组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局党组其他成员应当对局党组讨论和决定的事项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局党组成员必须坚决服从党组集体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也可以向区委反映,但不得在其他场合发表不同意见。
第十七条以局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局党组成员代表局党组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局党组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局党组成员署名发表或者出版同工作有关的文章、著作、言论,应当事先经局党组审定或者局党组书记批准。
局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公务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中央以及区委、局党组的有关精神。
第四章决策与执行
第十八条局党组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作出决策,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十九条局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经过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充分酝酿等程序,按照规则由集体讨论和决定。
局党组讨论和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局党组讨论和决定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和发展党员、处分党员重要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章党规和党中央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局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局党组会议形式。局党组会议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局党组会议议题由局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局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局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会议议题应当提前书面通知局党组成员。
第二十一条局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处分党员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局党组成员到会。局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局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局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根据工作需要,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内容,组织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局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
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局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局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会议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局党组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决定事项应当编发会议纪要,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第二十三条局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局党组应当督促推动局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及时全面落实局党组决策。局党组成员应当在职责范围内认真抓好局党组决策贯彻落实。局党组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局党组决策落实。
第五章监督与追责
第二十四条局党组要认真落实局党组书记述责述廉制度,根据需要,局党组书记要向区委报告履职情况。
局党组及其成员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落实好履职考核制度。
局党组及其成员执行本工作规则情况,应当自觉接受纪律检查部门、局直属机关党委和党员群众的监督,纳入巡视巡察范围和党员定期评议内容。
第二十五条局党组及其成员、局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本条例履行职责。违反本条例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或者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局办公室(党建办公室)负责协助局党组抓好本规则的具体落实。
第二十七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其他有关局党组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则执行。
附件
龙岗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党组议事内容目录清单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
(一)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的各项方针、政策、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文件精神及省委、市委、区委的决策部署,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二)传达学习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区委领导同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二、制定局重要规范性文件和制度
(三)研究局重要规范性文件、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实施;
三、业务工作发展战略、重大部署和重大事项
(四)研究决定局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五)审定向区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六)研究处理局重大部署、重大事项;
四、重大改革事项
(七)研究决定局重大改革方案和重大改革等事项。
五、重要人事任免等事项
(八)研究决定局领导班子建设、在编参公人员、职员、雇员的招录、调动、推荐、任免、奖惩等重要事项;
(九)研究局人才选拔、培养和使用等重要事项;
六、重大项目安排
(十)研究费用超过或等于100万元(≥100万元)的工程项目。
七、大额资金超过或等于100万元使用、大额资产处置、局年度财务预算安排
(十一)研究局大额资金超过或等于100万元(≥100万元)使用事项;
(十二)研究局机关和下属事业单位100万元及以上国有资产、资源处置事项;
(十三)研究局年度财务预算的编制、调整和决算。
八、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事项
(十四)研究决定局职权范围内的机构设置、职责调整和人员编制等重要事项。
九、审计、巡视巡察、督查检查、考核奖惩等重大事项
(十五)研究局有关审计、巡视巡察、督查检查、党员干部和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奖惩等重大事项。
十、重大思想动态的政治引导
(十六)研究局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十七)研究按照区委规定召开党组民主生活会的有关情况。
十一、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八)研究局党的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方面的重要规划和意见;
(十九)听取局属各党组织党建工作重要事项汇报;
(二十)研究局党员的发展、学习教育、培训、管理事项;
十二、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