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华熠能源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98573465R 法定代表人:汪辉):
因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文书,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五款的规定,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深龙规土监[2026](横岗)告字第010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具体内容如下:
当事人违法内容 | 违法地点 | 横岗街道塘坑社区景和四巷1-1号 |
具体违法事实 | 2015年开始到2019年,当事人林燕霞、陈泽龙以及深圳市华熠能源实业有限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在横岗街道塘坑社区景和四巷1-1号进行建设,占地面积共315.82平方米,建筑面积共640.55平方米,水平投影面积共440.16平方米。具体情况如下:在原有4层建筑物楼顶加建1层砖墙铁皮房,占地面积94.01平方米,水平投影面积94.01平方米;在原有4层建筑物西侧搭建5层建筑物(第1-4层为框架结构建筑,第5层为铁皮棚),占地面积125.36平方米,建筑面积476.58平方米,水平投影面积125.59平方米;在原有4层建筑物南侧搭建5层建筑物(第1-2层为永久性建筑,第3-5层为玻璃房),占地面积76.17平方米,建筑面积143.69平方米,水平投影面积200.28平方米,另在该南侧5层建筑物东侧搭建1层永久性建筑物,并在该1层永久性建筑物楼顶搭建1处木质架,占地面积20.28平方米,建筑面积20.28平方米,水平投影面积20.28平方米。另当事人卢家辉作为横岗街道塘坑社区景和四巷1-1号原有4层建筑物的不动产权利人,实际占有、使用、控制原有4层建筑物与其楼顶加建的1层砖墙铁皮房以及该南侧5层建筑物东侧搭建的1层永久性建筑物和在该1层永久性建筑物楼顶搭建的1处木质架,具有消除原有4层建筑物楼顶加建的1层砖墙铁皮房以及该南侧5层建筑物东侧搭建的1层永久性建筑物和在该1层永久性建筑物楼顶搭建的1处木质架违建状态的责任。 |
证据信息 | 《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告知单》《广东公安人口信息查询资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合作建房协议》《取证记录》《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龙岗管理局关于反馈横岗街道规划实施相关用地情况的复函》《横岗所关于协助调查的函复》《横岗街道塘坑社区大和景和四巷1-1号违建房屋面积现状测绘报告》《房屋租赁合同》《调查询问笔录》等 |
处罚的理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
处罚依据及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四条、第七条、《深圳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3年修订)》序号2,涉案建筑物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也未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
拟处罚类型 | 限期拆除 |
拟处罚内容 | 责令当事人林燕霞、陈泽龙以及深圳市华熠能源实业有限公司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自行拆除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在横岗街道塘坑社区景和四巷1-1号进行建设的部分,占地面积共315.82平方米,建筑面积共640.55平方米,水平投影面积共440.16平方米。具体拆除部分情况如下:在原有4层建筑物楼顶加建的1层砖墙铁皮房,占地面积94.01平方米,水平投影面积94.01平方米;在原有4层建筑物西侧搭建的5层建筑物(第1-4层为框架结构建筑,第5层为铁皮棚),占地面积125.36平方米,建筑面积476.58平方米,水平投影面积125.59平方米;在原有4层建筑物南侧搭建的5层建筑物(第1-2层为永久性建筑,第3-5层为玻璃房),占地面积76.17平方米,建筑面积143.69平方米,水平投影面积200.28平方米,另在该南侧5层建筑物东侧搭建的1层永久性建筑物,并在该1层永久性建筑物楼顶搭建的1处木质架,占地面积20.28平方米,建筑面积20.28平方米,水平投影面积20.28平方米。责令当事人卢家辉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自行拆除在原有4层建筑物楼顶加建的1层砖墙铁皮房,占地面积94.01平方米,水平投影面积94.01平方米;自行拆除在该南侧5层建筑物东侧搭建的1层永久性建筑物和在该1层永久性建筑物楼顶搭建的1处木质架,占地面积20.28平方米,建筑面积20.28平方米,水平投影面积20.28平方米。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特告知你(单位)前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理由及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五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本案符合法定听证条件。若你(单位)需要申请听证,请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五日内向本机关(地址: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富康路103号,邮编:518115)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申请听证的权利。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755-28648333 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富康路103号)
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办事处
2026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