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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 2026年03月04日 来源:横岗街道执法队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林燕霞(身份证号码:440106********0044):

  因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文书,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五款的规定,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向你(单位)送达《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深龙规土监[2026](横岗)停字第2002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具体内容如下:

  经查,你(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在横岗街道塘坑社区景和四巷1-1号进行建设,占地面积共约325平方米,建筑面积共约650平方米,水平投影面积共约445平方米。具体建设情况如下:在原有4层建筑物楼顶加建1层砖墙铁皮房,占地面积约100平方米,水平投影面积约100平方米;在原有4层建筑物西侧搭建5层建筑物(第1-4层为框架结构建筑,第5层为铁皮棚),占地面积约125平方米,建筑面积约470平方米,水平投影面积约125平方米;在原有4层建筑物南侧搭建5层建筑物(第1-2层为永久性建筑,第3-5层为玻璃房),占地面积约80平方米,建筑面积约160平方米,水平投影面积约200平方米,另在该南侧5层建筑物东侧搭建1层永久性建筑物,并在该1层永久性建筑物楼顶搭建1处木质架,占地面积约20平方米,建筑面积约20平方米,水平投影面积约20平方米。该行为有现场照片、实物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你(单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若你(单位)继续抢建,本机关将依据《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抢建部分迳行拆除。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28648333   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富康路103号)

  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办事处

  2026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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