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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林世纪华府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

发布时间: 2014年07月25日 来源: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深圳市慧明盛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向龙岗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提交了香林世纪华府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同意该项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为进一步保障公众对环境保护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环办〔2013〕103号)等规定,现将项目环保执行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014年7月25日至7月30日。公示期间,我局接受公众来电、来信、来访等多种形式反映问题,并对公众反映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作为项目竣工环保验收依据之一。

  联系电话:0755-28948296

  传真:0755-28948250

  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清林中路海关大厦西座1608;

  邮编:518172

  一、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香林世纪华府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深圳市慧明盛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坪西地块

  编制单位:深圳市宗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二、项目概况

  香林世纪华府由深圳市惠明盛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经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深发改核准[2011]033号”文核准进行开发建设的安居型商品房,项目地块编号为2011-10I-0001,于2010年8月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批准号为“深规土许LG-2011-0115号。项目总用地面积35182.11平方米,计容建筑面积10554 6平方米,其中住宅101346平方米,幼儿园1600平方米(6班),社区健康服务中心400平方米,小区级文化室1500平方米,社区居委会100平方米,社区服务站300平方米,社区警务室50平方米,物业管理用房100平方米,垃圾收集站和公厕150平方米。该项目于2012年2月动工建设,2014年5月建设完工并通过部分专项验收(消防、节能、电梯、燃气)。

  三、外环境对本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1)固体废物焚烧厂的环境影响

  项目选址西侧有三个固体废物焚烧厂,其中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和医疗废物焚烧处理厂目前正在运营,危险废物焚烧厂仍处于建设施工阶段。根据监测和预测结果,三个固体废物焚烧厂焚烧烟气主要污染因子对本项目选址区大气环境的预测值均能满足相应环境质量标准或参考标准。根据监测结果,生活垃圾焚烧厂和医疗废物焚烧厂没有造成项目选址区大气中的H2S和NH3浓度超标,项目选址区的H2S处于勉强可感觉出和稍可感觉出的级别之间,对本项目住户的嗅觉感观上稍有影响;NH3接近勉强可感觉出的气味的级别,对本项目住户的嗅觉感观影响不大。另外,固体废物焚烧厂的焚烧烟气对项目区西侧方向的视觉景观产生视觉冲击。

  (2)附近工业企业对本项目的环境影响

  除项目西北侧的深圳市嘉信精密五金有限公司位于本项目70m处以外,其他周边的工业区都分布在距离项目用地100 m~600m外,废气排放多为无组织排放或者集中收集至工厂所在建筑楼顶,影响范围有限。环评时分别委托深圳市华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高迪科技有限公司,对噪声、大气、大气环境中Pb等进行了监测,结果显示附近工业企业对本项目选址区声环境、大气环境影响有限。

  (3)附近市政道路对本项目的环境影响

  本项目西侧为龙凤路(规划)、北侧为龙胜路(规划)、东侧为规划路(规划,未命名),建议尽量将卧室等对声环境要求高的房间设置在临小区内一侧,将起居室(厅)、卫生间、厨房等对声环境要求相对不高的房间设置在临路一侧。建议加强临路一侧房间的窗户隔声量,采用中空玻璃或其他高隔声量玻璃,窗户隔声量达到15dB(A),降低室内噪声。在采取上述措施后,本项目周边市政道路对本项目声环境影响可以接受。

  四、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化粪池处理后接入市政污水管网,施工不产生含油废水,冲洗车辆用水经三级沉砂池沉淀后排入市政雨水管网;施工过程中严格控制作业时间,合理安排施工工序,以减少对周边居民小区的影响;现场主要采取洒水抑尘的办法控制施工扬尘;建筑垃圾、土石方等按照深圳市的要求,送至指定淤泥渣土受纳场处理,施工场地内不堆砌新产生的建筑垃圾和土石方;施工全过程均设置临时排水沟、沉砂池等设施的建设,建成后对裸露土地及时复绿,水土保持措施基本合理。

  五、公众意见及建议

  编制单位共发放并回收40份调查卷,经过对问卷调查的分析、整理,受调查的公众普遍觉得该工程施工期对生活产生一定的影响,随施工结束,运营期对外界的影响将减小。此外周边群众认为本项目的建设能改善周边的配套设施,能为居民今后生活提供便利。

  六、听证权利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申请人(即项目建设单位)、利害关系人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以以书面形式向龙岗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提出听证申请。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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