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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岗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关于环保行政许可事项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年04月27日 来源: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岗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关于环保行政许可事项改革的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中共深圳市龙岗区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岗区2014年生态环境保护改革方案〉的通知》(深龙改办〔2014〕12号)、《市人居委关于印发实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相配套的环保审批监管制度的通知》(深人环规〔2014〕3号),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了《深圳市龙岗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关于环保行政许可事项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现予以印发,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龙岗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2015年4月23日

深圳市龙岗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关于环保行政许可事项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配合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进一步减少审批事项、优化环保审批流程,转变职能,提高效率,根据《广东省企业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方案》、《深圳市全面深化改革总体方案》(2013-2015年)和《中共深圳市龙岗区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岗区2014年生态环境保护改革方案〉的通知》(深龙改办〔2014〕12号)的工作部署,结合实际,现对环保行政许可事项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豁免部分环境影响审批事项

  (一)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环境影响较小的服务行业项目,无需办理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手续,具体办法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免予环保审批的建设项目出现群众污染投诉时,项目所在地的环保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对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查处。

  二、简化环境影响审批程序,推行环评备案制

  (一)环评备案项目范围

  原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有关规定需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全部由审批制改革为环评备案制。

  (二)备案程序

  申请人只需准备基本资料,提交到龙岗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设在区行政服务大厅的服务窗口,窗口工作人员当场予以备案,区环保水务局出具的备案凭证与环境影响审查批复文件具备同等效力。

  积极推行网上环评备案制,条件成熟后,申请人可以自行进行网上备案,电子档案、电子凭证与纸质形式具有同等效力。

  环评备案实施办法见附件。

  (三)取消项目批复有效期限制

  除有特别规定外,所有项目的环境影响审查批复按环评法的要求一律不设立有效期。

  (四)实行全区统一办文窗口

  以前由区环保水务局和派驻各街道的环保所按权限各自收发文,现改变为区环保水务局派驻区联合办事窗口统一收发文。

  (五)减少环评前置条件

  取消工业建设项目必须取得产业主管部门备案的环评前置条件,实行由环保审批部门视情况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六)取消环境保护设施试运行的行政许可事项

  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试运行(项目试运行)并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专项验收(项目验收),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完工后,由环保部门组织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进行专项验收后,准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不另再对试运行环节作出行政许可。

  (七)实行分类分级验收

  全面实行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分类分级”管理。根据项目环境影响特点和影响程度,将项目划分为污染型和生态型两类,每一类划分为三级(Ⅰ级、Ⅱ级和Ⅲ级)。对于Ⅰ级、Ⅱ级建设项目,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严格落实竣工环保验收工作,Ⅲ级建设项目因基本无污染物排放,环境影响很小,可以免除办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详见《深圳市龙岗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本文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深圳市龙岗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2015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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