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龙岗区水务局信息政务公开是龙岗区政府信息政务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行阳光工程,便民利民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规范本局信息政务公开工作,增强水务行政工作的透明度,推进依法行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深圳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龙岗区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构建阳光政府工作方案》和《龙岗区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试行)》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龙岗区水务局机关各科室、下设各单位的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局信息政务公开应当遵循合法规范、完整统一、真实有效、及时准确、公正便民的原则,应当遵守国家保密制度的有关规定。推行信息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坚持依法、依时、依程序地公开信息。
第四条 办公室负责组织本局信息政务公开工作,机关各科室分管领导为信息政务公开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局长为本局信息政务公开工作的主要负责人。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五条 根据本局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公开的主要内容有:
1、机构信息类 领导班子及分工、办事职能、内设机构、直属机构、联系方式、网站地址、机构职能。
2、政务公开类 工作动态、市内要闻、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年度总结、市内公告、区内公告、其他人事信息、公务员招聘、责任目标白皮书、应急指南、其他资金、常见问题、信息公开年报。
3、网上办事类
4、便民服务类 服务管理
5、公共服务类
6、政民互动类 咨询投诉 申请公开
7、办事指南类
第三章 公开方式和程序
第六条 本局主要通过“龙岗政府在线”和局网站主动公开信息。此外,局机关还将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新闻媒体、电子显示屏、告知牌、通知书、文件、区政府88812345电话系统等一种或多种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主动公开信息。
第四章 公开工作管理人员
第七条 根据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各单位信息政务公开必须要有专职信息管理员,单位内各部门须设有科室管理员。根据我局实际情况,设系统管理员(兼任)1名,各科室各设1名科室管理员(兼任)。
第八条 系统管理员职责
1.负责本局信息政务公开的信息采集、汇总、维护、监控和统一管理。
2.对龙岗政府在线上有关环保水务的内容进行定期清理优化。
3.对本局各类信息发布提供技术支持。
4.对一些重要的、特殊的网上咨询、投诉件要登记,做文件单,按领导批示落实到相关科室。
第九条 科室管理员职责:
1.负责龙岗政府在线涉及本科室的信息、咨询的管理(包括收集、发布、咨询答复等)。
2.必须做到每天“一浏览,一上报”。一浏览是指管理员必须每天浏览龙岗政府在线的本局内部网,对涉及本科室的信息和群众的咨询进行及时记录;一上报是指将定期记录内容及咨询答复情况上报系统管理员。
3.对本科室的网络咨询问题、通知等内容进行定期整理,数据要及时归档。一般要求每月1-5日进行一次整理。
4.对涉及本科室,但是认为非常重要、难以简单做出解释的网上咨询或投诉,可及早告知系统管理员,由系统管理员登记办文,请示领导后按领导批示再作处理。
第五章 信息发布
第十条 本局根据各科室的具体职能,实行上网信息内容领导审批责任制。各科室应当按照以下工作程序提供、发布信息:
1.科室管理员根据每个工作日浏览网页情况及工作要求,整理需发布上网的信息(含公告、通知、宣传等),上报系统管理员;
2.系统管理员汇总全局各科室需发布的信息,报局办公室办文;
3.办文由局领导审批后,系统管理员方可对信息进行网上发布。
第十一条 对于需要向国际、国内其他互联网站提供的、咨询的和发布的信息,必须先由科室负责人审定签字后,上报局办公室办文,经局领导审批,方可提供或发布。
第十二条 对于网上发布的信息,必须依照《龙岗区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进行审查批准,方可提供或发布。管理上坚持 “谁管理谁负责”原则,对于不按规定进行提供或发布信息的科室或个人,将按有关规定进行通报处理。
第六章 咨询的答复
第十三条 对于群众网上咨询的问题要做到“有问必答,答必及时”。科室管理员负责答复与其科室业务相关的咨询,同时须根据业务情况对群众咨询问题进行立即答复。
第十四条 咨询的答复内容由科室管理员负责,不得出现业务指导错误、环保、水务法律法规回答错误等情况。
第七章 监督和赔偿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局办公室投诉。监督电话:28945966,传真号码:28945958,通信地址: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清林中路211号水务大楼611室,邮政编码:518172。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局违反了《龙岗区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也可以向区监察局或区委区政府办公室投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局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造成了申请人或者第三人直接经济损失的,受损失的申请人或者第三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请求赔偿。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龙岗区水务局。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