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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水务局以案释法--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水土保持措施案

发布时间: 2019年12月20日 来源:龙岗区水务局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案情简介:

  2019年4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横岗街道西坑社区一项目工区工地进行检查。该项目代建单位是深圳市XX公路有限公司,主体施工单位为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工地施301涵洞右端的箱涵与挡墙建有缺口,缺口处拦挡和截排水措施不完善,下方散落堆积泥土较多,泥土裸露;432涵洞右端周边部分边坡原覆盖措施破损,未及时修复,部分黄土裸露,排水未理顺。执法人员现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限期对423涵洞、301涵洞区域黄土裸露部分采取有效的覆盖、拂绿措施;理顺423涵洞排水设施。2019年5月29日,执法人员对该项目工地进行复查:该项目423箱涵已贯通,但箱涵西北侧边坡水保措施不足,未及时采取拦挡、覆盖措施,水土流失痕迹明显;423箱涵北侧区域临时覆盖措施破损未及时修复;该项目第六合同段一工区18号厂房西北侧临时排水围坝、沉沙池、导流沟等截排水系统未理顺,截排水效果较差。在本案调查处罚过程中,2019年8月2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公司的该项目工地施工中涉嫌造成水土保持流失违法情况进行调查。执法人员在XX工业区9号片区检查时,项目区和周边区域汇水将工业区内围墙冲垮,造成工业区内泥沙淤积,工人现场正在组织清淤,设置拦挡沙包;在水库库尾检查时,现场发现施工作业区内大面积黄土裸露,未采取有效水土保持措施,大量黄泥水流入水库。

  处理结果:

  2019年10月24日,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没有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因施工引起的水土流失,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第三十四条,对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35万元,还分别对该公司的主要责任人伍某和直接责任人黄某罚款1万元。

  案件警示:

  本案涉及城市水土流失问题,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由于未采取有效水土保持措施,产生了严重的水土流失后果。在深圳龙岗区随处可见的施工工地,很多是依山、穿山、挖山施工,特别是一些市政重点工程,涉及面广、跨度长,如果不做好相应的水土保持措施,会导致施工工地沿线地块的泥土、泥浆、沙石流向工地附近的河道、侵蚀临近的居民环境,影响城市生态环境、河道行洪、城市环境与面貌,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

  因此,加大对各类工程水土保持措施的查处力度,有利于保护城市生态环境,需要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严格依法执法,保持高压态势,对违法行为绝不宽容。

  相关法条:

  《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

  第十九条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方案咨询设计费用,单独列入建设项目工程概算;水土保持设施所需的建设经费,应当列入建设项目工程概算、预算。
  生产建设项目主体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和标准开展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水土保持措施设置,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设计要求及水土保持相关规范规程采取有效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水土保持设计进行督促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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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条规定,生产建设项目未开展水土保持设计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生产建设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主体设计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单位未根据设计要求及水土保持相关规范规程采取有效水土保持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由水务主管部门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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