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8年8月30日,深圳市龙岗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立即对布吉河流域综合治理工程“EPC+O”项目水径水工区鑫宝龙工业区段河道施工工地进行现场检查。该项目施工单位深圳市XX工程总公司为了施工便利,私自在水径水鑫宝龙工业区段河道中铺设了两条长约10米,宽约2米,直径1.2米的导游管,妨碍了水径水河道行洪,我局现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施工单位立即疏通河道,确保行洪安全,并按防御洪涝设防标准与措施进行施工。
处理结果:
2019年6月25日,我局依法进行调查后认定施工单位深圳市XX工程总公司违法行为事实确凿,其在河道中铺设导游管的行为违反《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参照《<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罚款处罚实施标准》第九条之规定,我局依法对施工单位深圳市XX工程总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8.5万元。
案件警示:
本案涉及临河施工在河道周围铺设导流管,设置阻碍行洪物问题。深圳地区雨季期间,市内降雨幅度有很明显的上升,市内的河道行洪形势也比较严峻。如果临河工地项目的施工单位,只图施工方便,在河道周边甚至在河道内铺设管道、搭建过道,阻碍行洪,一旦发生短时间强降雨,将会导致行洪不畅、洪水堵塞,严重危及周边市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所以,对此类违法行为,执法部门坚决严格执法,依法处罚,并且加强监管,严格落实河长制,从源头上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
相关法条:
《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围垦、耕种;
(二)堆放、倾倒余泥渣土、垃圾及其他固体废弃物或者设置阻碍行洪物;
(三)倾倒、排放泥浆、粪渣等污染水体的物质;
(四)挖砂、抽砂、取土;
(五)网、电、炸、毒鱼虾等水生动物;
(六)其他破坏河道水环境或者防洪安全的活动。
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五项规定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一款第二、三、四、六项和第二款规定的,由水务主管部门暂扣作业工具,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罚款处罚实施标准》
第九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倾倒余泥渣土、垃圾及其他固体废弃物或者设置阻碍行洪物。程度:严重;违法情节:阻碍行洪物体积大于5立方米的;罚款金额: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