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龙岗区水务局查处一起高速公路项目未按要求落实水土保持措施、造成大面积水土流失案件,涉事企业及项目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一并受到处罚。这起典型案例,清晰展现了《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双罚制”的刚性约束,为全市各类工程建设单位敲响法律警钟。
龙岗区水务局执法人员开展日常巡查,在深圳某高速公路深圳段二期工程第10合同段(一工区)现场发现明显问题:项目某路段大片黄土裸露,边坡受雨水冲刷,水土流失痕迹清晰可见。而该区域紧邻一处池塘,施工区域产生的汇水未经过沉淀池有效沉淀,带着大量泥沙直接排入池塘,进一步加剧水体与周边生态破坏。经核算,本次违法行为造成水土流失面积达40.8亩(2.72公顷),生态影响范围较大。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相关规定,该项目未按照设计要求和水土保持规范落实防护措施,造成水土流失,已构成违法行为。

(涉案项目的裸露土方未充分遮盖、固化)
针对现场发现的问题,水务执法人员立即督促施工单位中铁XX局集团有限公司开展全面整改。复查阶段,涉事企业对裸露黄土进行全覆盖处理,对冲刷受损边坡重新整平遮盖,并在排水口位置新建三级沉沙池、配套修建排水沟,补齐水土保持设施短板,逐步消除水土流失隐患。

(涉案项目边坡新建截排水沟和植草)
案件调查阶段,涉事企业提出申辩,主张项目由其子公司实际承建,应由子公司承担处罚责任,同时辩称水土流失系短时强降雨等不可抗力导致,并非主观过错。执法人员本着依法履职、审慎核查的原则,全面梳理承包合同、监理月报、水土保持监测报告、项目人员任命文件等多组证据,逐一核实相关诉求。最终认定:现有材料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分包关系,处罚主体认定无误;降雨属于常规气象现象,不能成为规避水土保持法定责任的理由,因此对企业的申辩主张不予采纳。
鉴于企业事后主动整改、有效消除危害后果,执法部门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最终作出“双罚”决定:对中铁XX局集团有限公司罚款20万元;对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王某周罚款1万元;对该标段项目经理(直接责任人)周某宇罚款1万元。
★水务普法课堂
一、认清国策意义,筑牢生态思想防线
水土保持关乎土壤资源、河道安全、水质环境与生态平衡,是必须长期坚守的基本国策。工程施工扰动地表、破坏原有植被,极易引发水土流失,不仅会造成土壤肥力下降、泥沙淤积河道、污染水体,还会掏空边坡、路基根基,直接威胁道路、桥梁等工程本体安全,甚至影响周边居民生产生活。因此,先保水土、再搞建设,是所有生产建设项目必须恪守的原则。
二、读懂“双罚制”,明确全员法律责任
《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明确推行“双罚制”,打破“单位违法、个人免责”的误区,压实全链条责任。
1.施工单位未按设计及规范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将被处以20万—50万元罚款。
2.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直接责任人未充分履行管理职责的,将分别处以1万元—5万元罚款。
简单来说,工程水土保持工作落实不到位,企业、主要负责人、现场直接管理人员三方均要承担法律责任,责任链条环环相扣,无人可以置身事外。
三、严守施工规范,落实全过程水土保持要求
1.开工前:严格编制、报批水土保持方案,按照批复文件完成水土保持专项设计,严禁无方案、无防护擅自开工。
2.施工中:对裸露土方及时遮盖、固化,完善排水沟、沉沙池等临时排水沉淀设施,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减少地表大面积长时间裸露。
3.遇降雨天气:提前加固边坡、疏通排水系统,严防雨水冲刷引发大面积水土流失。
4.完工后:及时恢复植被、清理施工痕迹,按规定完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做到主体工程与水土保持设施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用。
绿水青山离不开寸土守护,工程发展离不开法治护航。在此,龙岗区水务局郑重提醒全市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水土保持不是“附加任务”,而是法定责任;生态防护不是“形式工作”,而是安全底线。“双罚制”彰显了法律守护水土资源的坚定态度,希望各企业引以为戒,从管理层到一线施工人员层层压实责任,严格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
下一步,龙岗区水务局将持续加大对在建工程水土保持的巡查、监管与执法力度,对漠视法规、整改不力、屡查屡犯的单位及个人依法从严查处。让我们携手并肩,严守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在推进城市建设的同时,共同守护一方水土、共建生态宜居的美好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