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能 |
1.拟订水务发展规划和政策,拟订水资源、防洪排涝、农田水利、供水、排水、节水、水土保持、污水处理及回用、再生水利用等专业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2.负责水务工程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工作;负责水事案件的审核、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等工作。 3.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工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协助做好水源保护工作;负责地下水使用安全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组织水资源费征收工作;发布全区水资源公报。 4.负责全区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督查督办工作。负责水污染治理的指导、协调、监督工作。组织拟定全区水污染治理规划、全区流域综合治理规划并监督实施,制定水污染治理年度工作任务、实施计划及责任清单。 5.负责供水行业管理及节约用水工作。负责二次供水的安全监督管理,监督检查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组织供水企业实施行业的标准和规范;负责全区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管理;监督执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有关政策和标准。 6.按照权限负责水务工程建设管理及其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水务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务工程规范;负责水务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及工程设计方案审批、登记备案等,负责各类水务建设项目开(完)工备案工作;组织全区政府投资的水务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按照分工,负责全区水利工程设施、防洪工程设施、水土保持设施安全及水库、水源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水务建设工程及其边坡的安全监督管理,以及水务建设领域零星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全区水务类抢险工程项目的认定管理工作。 7.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负责全区河道、水库、湖泊、拦河闸坝、行洪区及其他水务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河湖治理、开发和保护;负责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负责全区城市化转地后水务国有土地的管理。负责牵头排查整治水务设施用地范围内的危险边坡及地质灾害隐患;负责水库、河道及其他水工程设施的防洪防风安全工作。 8.负责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组织协调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和监测预报;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和监督实施工作。 9.负责排水行业管理工作。承担全区排水设施的建设管理责任,负责全区排水运营单位监督考核工作。负责已移交水务部门管理的市政排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的安全监督管理。受市水务局委托负责全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的管理工作。负责排水达标小区认定。 10.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湖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照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暴雨防御期间水库、河道设施等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11.负责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处理区域水事纠纷。 12.负责统筹全区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协调、指导、督促相关单位开展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拟定全区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经批准后监督实施;负责全区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考核工作。 13.组织开展水务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指导水务行业人才队伍建设,组织水务系统职工的业务培训;组织全区水务的对外交流与合作;负责全区水务信息化建设以及科技工作。 14.指导各街道、下设单位的水务工作;指导区水务产业相关协会及民间水务团体的工作。 15.完成区委、区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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