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覆盖或者填堵河道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整改的,由水务主管部门依法采取措施,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