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相关违法行为人逾期未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将《催告书》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保障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权,请在收到《催告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深圳市龙岗区德政路6号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不申辩的,视为对催告书无陈述申辩意见。
特此公告。
附件:相关违法行为人行政罚款催告书的送达公告
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
2024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