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岗区支持金融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3-10-10 来源: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各街道,区属有关单位,驻龙岗处以上有关单位:

  《龙岗区支持金融业发展暂行办法》业经区政府五届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9日

  龙岗区支持金融业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龙岗区金融业的发展,根据《关于印发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府〔2013〕6号)以及《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的通知》(深府〔2013〕12号),结合龙岗区金融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扶持对象包括:

  (一)金融机构总部: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龙岗区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含境外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类控股集团公司等经营性金融总部企业。

  (二)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是指银行(含境外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类控股集团公司等金融机构总部设立的,在龙岗区注册的深圳市级分行(分公司)。

  (三)金融配套服务机构:是指隶属于金融机构总部且单独设立在龙岗区的信息技术中心、支付结算中心以及非金融支付服务机构(第三方支付机构)和专业从事金融服务外包业务的法人机构。

  (四)其他金融机构:是指上述3类以外的各类金融机构,具体包括股权投资、私募证券管理公司及其他资产管理类机构、小额贷款、融资性担保、典当行、资信评估(评级)、金融特色学院等专业金融服务法人机构、政策性金融服务平台和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含金融行业协会)。

  第三条  扶持对象原则上须在龙岗区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且需承诺在接受扶持后3年内不迁出龙岗辖区。

  第二章  扶持措施

  第四条  给予新设立或新迁入龙岗区的金融机构一次性落户奖励,标准如下:

  (一)金融机构总部,一年内实际到账资本金额在10亿元以上的,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实际到账资本金额在10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的,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实际到账资本金额在5亿元以下、2亿元以上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银行、证券公司、保险类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银行、证券、保险类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给予新设立或新迁入龙岗区的本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前三类金融机构购置或租用办公用房补贴,标准如下:

  (一)购置办公用房补贴。金融机构总部、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及金融配套服务机构于2013年1月1日以后在龙岗区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及配套用房,下同),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分3年拨付)。金融机构总部、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及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的一次性补贴金额分别不超过1000万元、600万元和300万元。享受补贴的金融机构须承诺其所购置用房在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二)租赁办公用房补贴。金融机构总部、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及金融配套服务机构于2013年1月1日以后在龙岗区新增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合同期在3年以上的,按照辖区房屋租赁指导租金30%的标准,根据面积给予第一年度的一次性租金补贴。金融机构总部、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及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的一次性补贴金额分别不超过300万元、200万元和100万元。享受补贴的金融机构须承诺其所租赁用房在3年内不得对外分租或转租。

  第六条  对于新设立或新迁入龙岗区的年度缴纳各种税收总额在50万元以上的所有金融机构(不含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根据其税收贡献给予一次性经营奖励,即自迁入或设立之日起一年内按其缴纳的税收区级分成部分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七条  对于按照《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第三条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备案,在龙岗区新设立或新迁入的证券、基金管理和期货公司专业子公司,根据深圳市奖励标准,给予50%的一次性配套资金奖励。

  第八条  鼓励在龙岗区注册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对注册纳税在龙岗区的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按如下标准进行奖励或补贴:

  (一)对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的高管人员和投资经理,根据其跟随投资部分的收益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当年区级分成部分100%的标准给予奖励。

  (二)根据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及其管理机构缴纳的营业税情况,按照当年区级分成部分一定比例给予奖励,第一年按照当年区级分成部分100%的标准奖励,第二年按照50%的标准奖励,第三年以后按照20%的标准奖励。

  (三)根据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及其管理机构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情况,按照当年区级分成部分一定比例给予奖励,第一年按照当年区级分成部分100%的标准奖励,第二年按照50%的标准奖励,第三年以后按照20%的标准奖励。

  第九条  鼓励担保机构等金融机构向龙岗区中小科技企业贷款提供担保。为企业获得银行贷款进行担保,且担保期限1年以上(含1年)的,按照担保贷款实际发生额对担保机构给予1%的补贴,单笔贷款担保补贴最高额为10万元,对单个担保机构每年最高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具体操作参照《龙岗区科技放贷担保风险补贴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条  设立政府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引导基金参与投资设立在龙岗区的股权投资子基金,原则上引导基金出资子基金实到位资金比例不超过20%,对子基金专注投资初创期和成长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引导基金出资比例可适度放宽。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设立高层次金融人才(团队)专项资助资金。为龙岗区金融业发展做出杰出贡献的高层次人才(团队),经评审可享受政府高层次金融人才(团队)的专项资助,资助金额为100万元(税后),并可依照有关人才政策,优先解决高层次人才的户口、子女入学、配偶就业等问题。具体评选资助办法参照市、区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鼓励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在龙岗区开展中小企业融资配套活动。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组织开展龙岗区中小企业融资配套活动的,经区政府批准,可按照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50%享受政府资助,单次活动资助不超过20万元,单个金融中介服务机构每年可享受的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相关活动方案需在区发改局进行事前备案。

  第十三条  对于区政府希望重点引进或重点扶持的金融机构,经区政府资助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审定并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备案后可适度提高奖励标准。

  第三章  申请材料及申报程序

  第十四条  申请专项资金扶持的基本材料:

  (一)登录龙岗区发改局在线填报申请表,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表纸质文件;

  (二)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三)下属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或分支机构名单、营业执照、股权隶属关系证明;

  (四)企业基本情况介绍;

  (五)龙岗区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或个人纳税证明;

  (六)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本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七)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者法人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

  第十五条  申请购置办公用房支持的,还需提供:

  (一)由规划国土部门颁发的、申请资助房屋的房产证;

  (二)申请资助房屋的购房合同及购房发票;

  (三)经发展商或业主盖章确认的,标明申请资助房屋尺寸和面积的示意图;

  (四)有关物业管理费协议书及发票;

  (五)企业法人代表签署的承诺书。

  第十六条  申请租赁办公用房支持的,还需提供:

  (一)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

  (二)有关物业管理费协议书及发票;

  (三)企业法人代表签署的承诺书。

  第十七条  所有申请材料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并提供电子版光盘;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并核对原件。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扶持申报程序: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金融机构按要求准备相关资料,报送区发改局(金融办)。

  (二)区发改局(金融办)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区政府资助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审定。

  (三)根据区政府资助资金管理联席会议的工作安排,由区财政部门对拟扶持单位进行公示,并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拨付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规定的以上,包含本数;本暂行办法规定的以下,不包含本数;规定最高不超过的,包含本数。币种均为人民币。

  第二十条  在区经济发展资金中单独设立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门用于扶持金融业发展。

  第二十一条  享受本暂行办法优惠政策的金融机构符合条件的可以根据相关规定享受我区其他产业扶持政策,但同一机构在同一年度内不得重复享受相同事项的扶持政策。

  第二十二条  享受本暂行办法优惠政策的金融机构违反第五条规定,对外租售、分租或转租办公用房的,根据情节给予全部或部分收回补贴资金。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区发改局(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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