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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17日,深圳市龙岗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办事处依法对你单位作出《关于补缴龙岗街道南联港台片区城市更新项目监管资金的行政决定书》(深龙城更监行决[2024]龙岗第5号)。因你单位下落不明,采取其他方式均未成功送达,故现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2010年10月27日,原深圳市龙岗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办公室(现为“深圳市龙岗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以下简称“区更新局”)与你司签订《龙岗区龙岗街道港台片区旧改项目一期监管协议》(协议编号:深龙城改监<2010>10号);2013年12月12日,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龙岗街道办”)与你司签订《深圳市龙岗区城市更新单元资金监管协议》(协议编号:深龙岗旧改<监管>2013年第002号)。根据上述协议约定,你司应缴纳各专项监管资金638,663,000.00元,目前尚欠缴监管资金638,663,000.00元。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第四十条、《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以及《深圳市龙岗区城市更新项目实施阶段监管协议》《深圳市龙岗区城市更新单元资金监管协议》的相关约定,区更新局以及龙岗街道办现作出本行政决定。请你司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监管要求缴纳监管资金638,663,000.00元或提交足额保函。若你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15日内仍拒不付清,将依法追究你司的法律责任。
如不服本行政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办事处领取该文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点: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南联路64号4楼404办公室
联系人:黄炯福,联系电话:0755-84809668
深圳市龙岗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
2025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