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5-08-20 来源: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42号)、《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二八号)等有关规定,现决定依法征收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大福旧村城市更新单元一期房屋征收项目范围内的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保安社区吉溪路57号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具体事项如下:

  一、项目名称: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大福旧村城市更新单元一期房屋征收项目。

  二、征收范围: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大福旧村城市更新单元一期房屋征收范围图确定范围内的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保安社区吉溪路57号房屋。

  三、房屋征收部门:深圳市龙岗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办事处。

  五、征收补偿协议签约期:自2025年8月20日至2025年11月17日(共90日)。

  六、申请测绘期限:自2025年8月20日起至2025年8月29日(共10日)。

  七、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部门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42号)的有关规定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做好房屋征收工作。

  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龙岗区园山街道大福旧村城市更新单元一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该方案已于2025年7月11日在征收范围内及深圳龙岗政府在线(网址:https://www.lg.gov.cn/xxgk/zwgk/tzgg/content/post_12274456.html)公布。

  八、征收行为限制:征收实施期限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房屋转让和《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42号)第十一条第一款所列行为。

  九、现场接待地点和联系方式:

  (一)深圳市龙岗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飞大道983号黄阁坑股份大厦21楼,联系人:吴工,联系方式:0755-89623122。

  (二)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办事处: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新园路1号园山街道办事处二办,联系人:胡工;联系电话:0755-28389671。

  联系时间:工作日9:00-12:00、14:00-18:00。

  十、监督举报方式:对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及《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42号)有关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市、区人民政府和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房屋征收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十一、被征收人救济方式: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

  2025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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