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及《广东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的规定,我局现开展以案释法相关工作。
一、基本案情
甲、乙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六个子女。甲、乙生前购买了两处商业用房并共同订立《遗嘱》载明,二人中若其中一方先于另一方去世,去世一方依法享有的上述房屋的全部产权份额全部由在世一方继承;待另一方也去世后,上述房屋的全部产权由子女六人共同以个人名义单独按份继承。《遗嘱》上有遗嘱人(签字并按手印):甲、乙。在场人:张某、王某。摄像人:刘某。遗嘱代书人:张某。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该《遗嘱》以书面打印形式呈现,共分三页,第一页、第二页仅有遗嘱人在姓名及页码处捺印,无见证人签名,且均未注明年、月、日,第三页有遗嘱人签名并捺印,另有在场人张某、王某签名,但均未注明年、月、日,遗嘱中的“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系打印并非遗嘱人、见证人书写。后甲、乙去世,遗留的前述两处房屋未分割,其继承人因遗产继承份额问题发生纠纷,诉至法院请求解决。
二、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遗嘱》上虽然载明遗嘱代书人为张某,但《遗嘱》以书面打印的形式呈现,应当遵守打印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由遗嘱人和见证人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案涉《遗嘱》共三页,前两页仅有遗嘱人在姓名及页码处捺印,无见证人签名,且均未注明年、月、日,不符合打印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遗嘱》前两页应当被依法认定无效。遗嘱第三页虽然有遗嘱人签名捺印,两名见证人及遗嘱代书人签名,但遗嘱人、见证人、遗嘱代书人均未手写注明年、月、日,且《遗嘱》第三页与第一页、第二页从整个遗嘱的内容上看,是不可分割的整体,故整个《遗嘱》均应依法认定无效。涉案房屋系甲、乙的合法遗产,应由其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继承。
三、案例解读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财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文书。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打印遗嘱作为一种新的遗嘱形式,是指先用电脑将遗嘱内容书写完整,再用打印机将遗嘱打印出来的遗嘱。打印遗嘱作为民法典继承编新增的遗嘱形式,应当严格遵循遗嘱形式法定原则。根据民法典规定,订立打印遗嘱时应注意两个形式要件:一是需要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二是立遗嘱人和见证人在遗嘱上的每一页都应当签名,并注明年、月、日。若打印遗嘱不满足法律规定的法定形式,应依法认定遗嘱无效,按照法定继承确认遗产份额。
四、相关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