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迎来颁布一周年,值此之际,为贯彻落实“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主题活动,我局特推出《民法典》解读专栏,增强全体工作人员法治素养、强化法治思维、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一、《民法典》的地位
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5月28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和附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开创了中国法典编纂立法的先河,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
二、《民法典》亮点解读
(一)总则篇
1.胎儿享有继承权。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第十六条)
2.八周岁孩子可以“打酱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十九条)
3.失能老人须监护。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二条)
4.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第一百零一条)
5.个人信息和网络虚拟财产受保护。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第一百一十一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
6.见义勇为非重大过失不承担民事责任。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一百八十三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八十四条)
7.诉讼时效延长至三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八十八条)
(二)物权篇
1.新设添附制度。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从而形成不可分离的物或者具有新物性质的物。《民法典》规定了加工、附合、混合三种添附形式,如物件加工、材料生产、房屋增建、房屋装修等。(第三百二十二条)
2.三权分置——土地经营权来了。为了适应“三权分置”后土地经营权入市的需要,《民法典》物权编增加土地经营权的规定,并删除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百六十一条、第三百六十三条)
3.完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适当降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特别是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表决门槛,增加规定紧急情况下使用维修资金的特别程序。(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百八十一条)
4.细化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自动续期规则。《民法典》规定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自动续期,有利于保护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物权法》规定使用期限最长七十年,如继续使用需再签订合同,缴纳费用。是否缴纳费用、缴纳多少费用等等问题,《民法典》授权单行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后规定。(第三百五十九条)
5.居住权入法实现物尽其用。为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住房制度的要求,增加规定“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明确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第三百六十六、第三百六十八、第三百六十九)
6.走向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的统一。删除了《物权法》中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具体登记机构的内容,为今后建立统一的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留下空间。(第四百零二条、第四百二十七条)
7.扩大担保合同的范围。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民法典》在现行物权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担保物权制度,明确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等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担保功能,增加规定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第三百八十八条)
(三)合同篇
1.电子合同开启无纸化时代。为了适应电子商务快速发展以及百姓网购需求的增多,《民法典》规定,数据电文也具有法律效力,这意味着纸质合同将逐步退出互联网时代。(第五百一十二条)
2.悬赏广告性质明确。悬赏广告属于以其他方式订立的合同,而非单方允诺行为,也非要约行为。这得益于《民法典》对于合同的订立方式新增了一种“其他方式”。完成指定行为的行为人有权获得该报酬。(第四百七十一条、第四百九十九条)
3.新增预约合同制度。预约合同不同于本约,《民法典》合同编区分预约和本约,违反预约合同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但不能要求其承担本约合同的违约责任。(第四百九十五条)
4.改变清偿抵充规则。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项债务时,清偿顺序由双方约定,无约定的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债务人未指定的才依照法定顺序清偿。《民法典》将债务人指定清偿顺序优先于法定顺序,体现了对债务人利益的照顾。(第五百六十条)
5.新增视为同意转租的情形。出租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转租。(第七百一十八条)
6.有理有据,向霸座者说不。针对近年来客运合同领域出现的旅客霸座、不配合承运人采取安全措施等严重干扰运输秩序和危害运输安全的问题,《民法典》细化客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第八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八百一十九条、第八百二十条)
7.对商家的霸王条款说“不”。“禁止自带酒水”“特价、促销商品概不退换”《民法典》完善了格式条款制度。(第四百九十一条、第四百九十五条至第四百九十八条)
8.物业纠纷不用怕,物业服务合同来维权。针对物业服务领域的突出问题,《民法典》增加规定物业服务合同,为老百姓解决物业纠纷提供法律依据。(第三编第二十四章)
9.“借一万、还十万”,网贷被套路不用怕。针对近年来各界反映强烈的高利贷问题,《民法典》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
10.房子被拍卖,承租者家在何方。为落实党中央提出的建立租购同权住房制度的要求,保护承租人的利益,民法典增加规定房屋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