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发布时间: 2022-12-19 来源:龙岗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及《广东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的规定,我局现开展以案释法相关工作。

  一、基本案情

  死者姚某某与被告支某某等人一同前往被告潘某某家吃饭,就餐期间被告潘某某以白酒招待,以上当事人均通过“喝坐杯”的方式各饮白酒二两左右。经查明,“喝坐杯”是当地朋友间聚会较为随意的饮酒方式,即饮酒者自己决定喝与不喝、喝多与喝少,饮酒人之间不劝酒。当晚21时,死者姚某某离座拨打电话,打完电话返回饭桌就座时未能平稳就座,被告潘某某等见状将死者姚某某扶到床上休息,期间见死者姚某某嘴唇发白,拨打120请求急救,经抢救无效,姚某某死亡。原告李某某为死者姚某某家属,遂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支某某、潘某某等人赔偿因姚某某死亡产生的经济损失,并请求各被告间承担连带责任。

  二、案例解读

  共同饮酒作为一种社会活动,属于情谊行为,其本身不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每个饮酒者都应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最高的注意义务。同时,聚会饮酒属社交自由空间,法律干预应适当谨慎,共同饮酒人安全注意义务的程度应以一般人的普通注意为限,在一般人的可预见范围内。本案中,法院准确把握对安全注意义务的判断,依法认定共同饮酒人之间是否具有过错,较好地平衡了社会交往与风险控制的双重需求,树立了“适度饮酒”“相互照顾”的社会导向,有助于形成积极向上的社会风气。

  三、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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