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落实“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应急处置方针,确保我街道在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能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应急处置,尽快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和《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编制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街道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受到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二、疫情分级
本预案所称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链球菌病、疯牛病、狂犬病及其他对人畜危害严重,需要采取紧急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的动物疫病。
(一)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疫情呈现暴发性流行,传播速度迅速,波及3个街道以上行政区域的。
2.疯牛病、猪链球菌病、炭疽等人畜共患病危害到人的生命,并继续扩散蔓延的。
3.农业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二)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疫情呈现暴发性流行但仍未超出2个街道行政区域的。
2.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的。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猪瘟、新城疫疫情呈现暴发性流行,波及3个街道办以上行政区域的。
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等到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街道以上行政区域的,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5.农业部或省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三)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疫情呈现局部地区性流行的。
2.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猪瘟、新城疫疫情呈现暴发性流行,但仍未超出2个街道行政区域的。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等到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2个街道以上行政区域的。
4.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的。
5.市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四)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呈现零星发生并未造成流行的。
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街道行政区域内呈暴发流行的。
3.区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三、指挥系统
在街道处置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的领导下,成立街道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其组成人员如下:
总指挥:庄儒民(党工委委员、办事处副主任)
成 员:田 平(农林水办)
刘志明(动物防疫监督所)
陈建强(应急指挥中心)
翁卡如(城建办)
林雪文(交管所)
沈斌生(环保所)
凌小梅(财务管理中心)
许国敏(卫生监督所)
朱晓华(坂田派出所)
李 冰(宝岗派出所)
杨伟文(坂田工商所)
梁献忠(坂田社区工作站)
刘旭青(杨美社区工作站)
张旭光(马安堂社区工作站)
曾志军(五和社区工作站)
张锦添(南坑社区工作站)
刘远香(大发埔社区工作站)
陈小明(岗头社区工作站)
曾 平(雪象社区工作站)
张俊辉(四季花城社区工作站)
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本街道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统一指挥和协调有关部门、地区落实本预案,并督促实施。指挥部成员单位各自职责如下:
(一)应急指挥中心
负责组织、协调和协助街道领导指挥相关部门参与应急处置,并会同街道农林水办负责疫情信息报送工作。
(二)农林水办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调集动物防疫和防疫监督有关人员开展疫情控制工作;负责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的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负责提出启动和停止本预案的建议;组织成立疫情处理预备队;组织对疫点、疫区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组织对扑疫、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负责疫情处理费用和补偿费用的管理工作。
(三)动物防疫监督所
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负责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开展现场临床诊断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疫病监测;负责对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的实施进行指导、落实和监督、负责防疫应急物资的储备和调拨工作。
(四)城建办(爱卫办)
负责对接收的染疫动物、染疫动物产品及其他染疫物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派出所
密切注视疫情动态和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参与做好疫区封锁、治安等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六)卫生监督所
负责制订人感染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方案;负责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工作;负责对感染动物疫病人员的治疗工作。
(七)财务管理中心
负责保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八)其他部门
经发办、交管所、环保所、坂田工商所、各社区工作站等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需要,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四、疫情报告
(一)形式: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二)内容:疫情发生时间、地点、发病动物的种类品种、死亡数量、临床症状、实验室初步诊断结果、生产和免疫情况、已采取的措施、疫情报告单位、联系方式等。
(三)时限和程序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防疫人员一旦发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或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时,应立即向街道动物防疫监督所报告,街道动物防疫监督所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可请区或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人协助进行诊断;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个小时内将疫情分别向街道防制动物疫病指挥部、农林水办和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街道农林水办接到报告后,应及时报告区卫生局,并采集病料样品送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确诊。确诊后,应立即报告街道应急中心、街道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和区卫生局,并提出相应预案启动建议,由街道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作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决定。
五、保障措施
(一)队伍保障。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预备队伍由农林水办、卫生监督所、城建办、坂田工商所、派出所等部门人员组成,且相对固定。
(二)物资保障。建立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应急疫苗、诊断试剂、消毒药物、防护物品、器械、交通和通信工具等,储备库的日常管理由街道应急中心、动物防疫监督所负责。
(三)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要建立、完善开展人畜共患的病情监测机制,作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
六、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