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坂田街道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 2008-08-28 来源: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目录

  1、总则

  1.1目的

  1.2遵循原则

  1.3编制依据

  1.4适用范围

  2、分级

  2.1一般(Ⅳ级)

  2.2较大(Ⅲ级)

  2.3重大(Ⅱ级)

  2.4特别重大(Ⅰ级)

  3、组织机构和职责

  3.1组织指挥机构和职责

  3.2应急小组与职责

  4、监测与预警

  4.1监测

  4.2评估

  4.3预警

  5、应急响应

  5.1响应要求

  5.2分级响应

  5.3应急响应措施

  5.4扩大响应

  5.5应急结束

  6、后期处置

  7、保障措施

  7.1技术保障

  7.2后勤保障

  8、宣传教育

  9、附则


  1.总则

  1.1 目的

  为建立快捷、高效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切实提高保障城市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特制定本预案。

  1.2 遵循原则

  本街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在街道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委员会统一领导下,由街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各专业应急小组分类负责,相关单位互相配合,共同完成。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为指导,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在市、区各相关专业部门的指导下,科学规范处置。

  1.3 编制依据

  本预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全国救灾防病预案》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和修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深圳市龙岗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以及《坂田街道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

  1.4 适应范围

  1.4.1 重大传染病疫情:鼠疫、霍乱、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禽流感及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

  1.4.2 中毒事件:食物中毒、职业中毒、农药中毒、环境中有毒气体中毒;

  1.4.3 重大动物疫情;

  1.4.4 自然灾害或人为灾难引发的疫情;

  1.4.5 恐怖袭击、投毒事件;

  1.4.6 放射性物质泄露事件;

  1.4.7 本街道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委员会认定的其他疾病。

  2.分级

  依照《深圳市龙岗区突发公共事件分级处置规定(试行)》,按照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一般(IV级)、较大(III级)、重大(II级)、特别重大(I级)四个等级。其预警发布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2.1一般(IV级):

  ⑴霍乱在1周内发病5例以下,疫情波及1个街道办;

  ⑵乙类、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同时波及2个及以上街道办,并有继续扩散的趋势;

  ⑶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50人,无死亡病例报告;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人以下,未出现死亡。

  2.2较大(III级):

  (1)霍乱在1周内发病6~15例,疫情波及1个街道办;

  (2)1个街道办区域内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禽流感疑似病例。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疫情波及1个街道办;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51~100人,无死亡病例报告;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9人,或死亡2人以下;

  (5)一次放射事故超剂量照射人数10人以下,或轻、中度放射损伤人数3人以下;

  (6)预防接种或学生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2.3 重大(II级):

  (1)霍乱在1周内发病16~29例,或疫情波及2个街道办;

  (2)发生鼠疫、炭疽疑似病例;

  (3)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禽流感散发病例。发生5人以上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或扩散到2个街道办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4)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或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在学校、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的;

  (5)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50人,或死亡3人以上;

  (6)一次放射事故超剂量照射人数10~50人,或轻、中度放射损伤人数3~10人;

  (7)预防接种或学生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8)重大动物疫情、新发现或又发生的动物疫情。

  2.4 特别重大(I级):

  (1)霍乱在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3个以上街道办;

  (2)发生鼠疫、炭疽病例;

  (3)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禽流感继发病例,或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街道办;

  (4)发生新发传染病或已消灭的传染病;

  (5)鼠疫、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霍乱、脊髓灰质炎等菌种、毒种丢失;

  (6)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同时扩散到3个以上街道办;

  (7)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及以上;

  (9)一次放射事故超剂量照射人数50人以上,或轻、中度照射损伤人数10人以上;

  (10)已达到(II级)突发公共事件标准,并存在持续状态,造成特别重大影响。

  3.组织机构和职责

  3.1 组织指挥机构和职责

  街道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该机构是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具体指挥机构,受街道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总体指挥小组领导。党工委书记、街道办主任任总指挥,街道办分管卫生领导任副总指挥,主要职责是:拟制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预案,指挥和协调坂田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开展专业应急演习和应急宣传教育工作。

  3.2 应急小组与职责

  街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按公共卫生事件类别和处置要求,分设综合协调组、卫生防疫组、动物疫情防控组、医疗救护组、物资供应组、后勤保障组、治安维护组、交通运输组、信息报送组等9个应急组(见附表3)。

  4.监测与预警

  4.1 监测

  预防保健所、动物防疫监督所要根据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区农林渔业局的技术要求,建立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监测与预警系统,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确保监测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及时发现潜在的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并依照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的报告程序和时限及时向街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挥部和区疾病预防中心、区农林渔业局部门报告。预防保健所、动物防疫监督所在接到突发事件的报告后,迅速进行初步核实和上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突发事件。在传染病及动物疫病暴发、流行期间,对疫情应当坚持日报告制度和零报告制度。

  4.2 评估

  预防保健所、动物防疫监督所要组织有关卫生技术人员对突发事件进行流行病学调查、现场监测,初步确定危害程度,并提出控制建议,并及时将初步调查结果上报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区农林渔业部门,判定突发事件的预警级别。

  4.3 预警

  公共卫生事件预警级别信息的发布由市、区相关专业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依照有关原则、条例和发布程序决定。

  5.应急响应

  5.1 响应要求

  5.1.1 街道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全街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保持与上级党委、政府与各部门、居委之间联络的畅通;街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及各专业应急小组必须保持联络的畅通。

  5.1.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在单位(居委)作为处警第一响应责任单位,事发后应及时向街道值班室报告,街道值班室应及时组织公安、卫生及相关单位先期开展警戒、控制现场、救护等基础处置工作,责令专业应急小组应立即赶到现场调查,并向上级主管单位汇报。

  5.1.3 街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挥部或市、区事件主管单位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按事件的等级作出相应处置决定。

  5.2 分级响应

  5.2.1 对一般(IV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街道协调各相关单位配合处置,接到事件报告后,主要负责处置的单位应在2小时内将基本情况向街道指挥中心(值班室)报告,处置完毕后应24小时内将详细情况向街道指挥中心(值班室)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备案。

  5.2.2 对较大(III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街道指挥中心(值班室)接报后,经核实基本情况,立即报告区应急指挥中心,并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按市、区应急指挥中心或相关专业应急机构的处置意见,独立进行或配合上级应急专业机构进行处置。

  5.2.3 对重大(II级)、特别重大(I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街道指挥中心(值班室)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街道各专业应急队伍,服从市、区应急中心或专业应急机构的统一指挥,开展各项处置工作。

  5.3 应急响应措施

  预案启动后,参与处置工作的相关应急小组依据职责,按下述程序开展处置工作。

  5.3.1 调配应急人员、物资。街道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在辖区调集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开展医疗救护和疾病预防控制等应急处理工作。

  5.3.2 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应急处理队伍到达现场后,尽快制定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按照计划和方案,开展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确定传染病类别,依据《传染病防治法》进行传染病管理。

  5.3.3 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由市、区政府决定可以宣布为疫区,经省政府决定,可以对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由市、区卫生行政机关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5.3.4 采取控制措施。根据突发事件类别和应急处理需要,根据市、区卫生(局)监督机构的决定,坂田预防保健所按规定采取以下控制措施:病人和疑似病人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易感人群应急接种、疫点消毒、水源保护、污染食品职业中毒事故物品等的追回和封存。市、区政府依法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街道办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

  5.3.5 开展群防群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事件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5.3.6 开展医疗救治。按照市、区公共卫生应急处理医疗救治方案,启动以坂田人民医院为主的医疗救治网络,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别管理,对疑似患者及时排除或确诊。做好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和医疗垃圾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同时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事件而致病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相关的应急处理和医疗救治方案进行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工作。对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

  5.3.7 普及卫生知识。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应急和危机干预工作。

  5.3.8 组织对外宣传。突发事件发生后,各新闻媒体必须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要求和口径进行宣传。

  5.3.9 维护社会稳定。公安、工商、物价、药品管理等部门责任机构要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制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5.4 扩大响应

  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形势严峻或影响进一步扩大,目前采取的应急救援能力不足,需由多家专业应急机构、事件主管部门同时参与处置工作的,先期负责处置工作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部门应及时向街道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委员会报告,但现场组织者仍以先期负责处置工作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部门为主。街道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总体指挥小组根据事态发展负责协调和指挥其他相关单位参与应急工作。若本级应急能力仍然不足时,请求区应急指挥中心给予协调和补充,直至事态得到完全控制。

  5.5 应急结束

  处置工作完毕后,现场指挥部应及时判断适时宣布应急工作结束,其发布权限按突发公共事件分级处置权限执行。

  6.后期处置

  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进展和区突发事件专家评估委员会的评估建议,街道应急指挥中心向街道办事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适时提出预案实施终止的建议,并做好如下后期工作。

  6.1 调查和总结

  按突发事件的等级,预案终止后,由区或街道相应专业机构对事发原因、处理经过、造成影响等作出调查评估,并写出调查评估报告上报区或街道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总体指挥小组(街道应急指挥中心)。

  6.2 善后处理

  应急结束后,街道主管部门和各职能部门应及时会同或指导对污染物的消毒处理、善后防疫等工作,尽快恢复生活和生产秩序。

  6.3 后期监测

  事件相关专业部门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的要求,应做好事发地后期监测工作。 

  7.措施保障

  7.1 技术保障

  7.1.1 应急专业队伍

  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常备的机动队伍,由坂田人民医院、卫生监督(预防保健)所、动物防疫监督所三部门组成。这支队伍是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要力量,随时能够处置突发事件,参与和指导医疗卫生等机构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上报;(2)协助和指导突发事件的现场救援、转运和后续治疗;(3)督导各项现场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4)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业务培训和咨询等。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常备队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专门的培训和演练。

  7.1.2 培训和演练由市、区疾病预防控制、医疗、卫生监督、兽卫检疫所等上级机构统一组织。

  7.1.3 常规监测

  按照市、区相关上级监测计划,建立健全法定传染病监测报告网络、卫生监测网络、医院监测网络、市民突发事件报告和举报电话系统,强化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职业中毒和动物疫情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事件的相关疾病监测,规范对突发事件相关疾病报告,提升公共卫生事件监测的准确性、敏感性。

  7.1.4 医疗救治网络

  医疗救治网络由深圳市120急救中心统一调配。针对可能发生的不同类别突发事件,指定不同的医疗机构。医疗救治网络各组成部分之间建立有效的横向、纵向信息连接。

  7.1.5 信息系统

  充分利用深圳市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坂田现场指挥中心作用,为市、区领导应急决策和指挥提供视讯保障。

  7.2 后勤保障

  7.2.1 医药器械供应

  预防保健所、坂田人民医院和动物防疫监督所根据街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提出的计划,建立处理突发事件的医药器械应急物品储备。储备分为日常和战时两级。物质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器械、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卫生防护用品等应急物资和设施。

  7.2.2 经费保障

  街道办事处财政应保障突发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日常运转经费、突发事件处理经费,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提供必要资金,保障因突发事件致病、致残的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

  8.宣传教育

  各专业应急机构要有组织、有计划向公众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以多种形式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知识宣传,在中、小学校和社区普及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知识教育,让公众掌握避险、互救、逃生等基本知识。

  9.附则

  9.1 本预案由街道处置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负责解释。

  9.2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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