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1、总则
1.1目的
1.2遵循原则
1.3编制依据
1.4适用范围
2、分级
2.1一般(Ⅳ级)
2.2较大(Ⅲ级)
2.3重大(Ⅱ级)
2.4特别重大(Ⅰ级)
3、组织机构和职责
3.1组织指挥机构和职责
3.2应急小组与职责
4、监测与预警
4.1监测
4.2评估
4.3预警
5、应急响应
5.1响应要求
5.2分级响应
5.3应急响应措施
5.4扩大响应
5.5应急结束
6、后期处置
7、保障措施
7.1技术保障
7.2后勤保障
8、宣传教育
9、附则
1.总则
1.1 目的
为建立快捷、高效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切实提高保障城市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特制定本预案。
1.2 遵循原则
本街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在街道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委员会统一领导下,由街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各专业应急小组分类负责,相关单位互相配合,共同完成。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为指导,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在市、区各相关专业部门的指导下,科学规范处置。
1.3 编制依据
本预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全国救灾防病预案》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和修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深圳市龙岗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以及《坂田街道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
1.4 适应范围
2.分级
依照《深圳市龙岗区突发公共事件分级处置规定(试行)》,按照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一般(IV级)、较大(III级)、重大(II级)、特别重大(I级)四个等级。其预警发布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2.1一般(IV级):
⑴霍乱在1周内发病5例以下,疫情波及1个街道办;
⑵乙类、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同时波及2个及以上街道办,并有继续扩散的趋势;
⑶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50人,无死亡病例报告;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人以下,未出现死亡。
2.2较大(III级):
(1)霍乱在1周内发病6~15例,疫情波及1个街道办;
(2)1个街道办区域内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禽流感疑似病例。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疫情波及1个街道办;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51~100人,无死亡病例报告;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9人,或死亡2人以下;
(5)一次放射事故超剂量照射人数10人以下,或轻、中度放射损伤人数3人以下;
(6)预防接种或学生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2.3 重大(II级):
(1)霍乱在1周内发病16~29例,或疫情波及2个街道办;
(2)发生鼠疫、炭疽疑似病例;
(3)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禽流感散发病例。发生5人以上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或扩散到2个街道办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4)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或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在学校、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的;
(5)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50人,或死亡3人以上;
(6)一次放射事故超剂量照射人数10~50人,或轻、中度放射损伤人数3~10人;
(7)预防接种或学生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8)重大动物疫情、新发现或又发生的动物疫情。
2.4 特别重大(I级):
(1)霍乱在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3个以上街道办;
(2)发生鼠疫、炭疽病例;
(3)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禽流感继发病例,或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街道办;
(4)发生新发传染病或已消灭的传染病;
(5)鼠疫、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霍乱、脊髓灰质炎等菌种、毒种丢失;
(6)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同时扩散到3个以上街道办;
(7)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及以上;
(9)一次放射事故超剂量照射人数50人以上,或轻、中度照射损伤人数10人以上;
(10)已达到(II级)突发公共事件标准,并存在持续状态,造成特别重大影响。
3.组织机构和职责
3.1 组织指挥机构和职责
街道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该机构是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具体指挥机构,受街道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总体指挥小组领导。党工委书记、街道办主任任总指挥,街道办分管卫生领导任副总指挥,主要职责是:拟制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预案,指挥和协调坂田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开展专业应急演习和应急宣传教育工作。
3.2 应急小组与职责
街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按公共卫生事件类别和处置要求,分设综合协调组、卫生防疫组、动物疫情防控组、医疗救护组、物资供应组、后勤保障组、治安维护组、交通运输组、信息报送组等9个应急组(见附表3)。
4.监测与预警
4.1 监测
预防保健所、动物防疫监督所要根据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区农林渔业局的技术要求,建立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监测与预警系统,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确保监测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及时发现潜在的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并依照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的报告程序和时限及时向街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挥部和区疾病预防中心、区农林渔业局部门报告。预防保健所、动物防疫监督所在接到突发事件的报告后,迅速进行初步核实和上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突发事件。在传染病及动物疫病暴发、流行期间,对疫情应当坚持日报告制度和零报告制度。
4.2 评估
预防保健所、动物防疫监督所要组织有关卫生技术人员对突发事件进行流行病学调查、现场监测,初步确定危害程度,并提出控制建议,并及时将初步调查结果上报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区农林渔业部门,判定突发事件的预警级别。
4.3 预警
公共卫生事件预警级别信息的发布由市、区相关专业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依照有关原则、条例和发布程序决定。
5.应急响应
5.1 响应要求
5.2 分级响应
5.3 应急响应措施
预案启动后,参与处置工作的相关应急小组依据职责,按下述程序开展处置工作。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相关的应急处理和医疗救治方案进行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工作。对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
5.4 扩大响应
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形势严峻或影响进一步扩大,目前采取的应急救援能力不足,需由多家专业应急机构、事件主管部门同时参与处置工作的,先期负责处置工作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部门应及时向街道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委员会报告,但现场组织者仍以先期负责处置工作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部门为主。街道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总体指挥小组根据事态发展负责协调和指挥其他相关单位参与应急工作。若本级应急能力仍然不足时,请求区应急指挥中心给予协调和补充,直至事态得到完全控制。
5.5 应急结束
处置工作完毕后,现场指挥部应及时判断适时宣布应急工作结束,其发布权限按突发公共事件分级处置权限执行。
6.后期处置
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进展和区突发事件专家评估委员会的评估建议,街道应急指挥中心向街道办事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适时提出预案实施终止的建议,并做好如下后期工作。
6.1 调查和总结
按突发事件的等级,预案终止后,由区或街道相应专业机构对事发原因、处理经过、造成影响等作出调查评估,并写出调查评估报告上报区或街道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总体指挥小组(街道应急指挥中心)。
6.2 善后处理
应急结束后,街道主管部门和各职能部门应及时会同或指导对污染物的消毒处理、善后防疫等工作,尽快恢复生活和生产秩序。
6.3 后期监测
事件相关专业部门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的要求,应做好事发地后期监测工作。
7.措施保障
7.1 技术保障
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常备的机动队伍,由坂田人民医院、卫生监督(预防保健)所、动物防疫监督所三部门组成。这支队伍是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要力量,随时能够处置突发事件,参与和指导医疗卫生等机构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上报;(2)协助和指导突发事件的现场救援、转运和后续治疗;(3)督导各项现场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4)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业务培训和咨询等。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常备队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专门的培训和演练。
按照市、区相关上级监测计划,建立健全法定传染病监测报告网络、卫生监测网络、医院监测网络、市民突发事件报告和举报电话系统,强化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职业中毒和动物疫情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事件的相关疾病监测,规范对突发事件相关疾病报告,提升公共卫生事件监测的准确性、敏感性。
医疗救治网络由深圳市120急救中心统一调配。针对可能发生的不同类别突发事件,指定不同的医疗机构。医疗救治网络各组成部分之间建立有效的横向、纵向信息连接。
充分利用深圳市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坂田现场指挥中心作用,为市、区领导应急决策和指挥提供视讯保障。
7.2 后勤保障
预防保健所、坂田人民医院和动物防疫监督所根据街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提出的计划,建立处理突发事件的医药器械应急物品储备。储备分为日常和战时两级。物质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器械、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卫生防护用品等应急物资和设施。
街道办事处财政应保障突发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日常运转经费、突发事件处理经费,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提供必要资金,保障因突发事件致病、致残的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
8.宣传教育
各专业应急机构要有组织、有计划向公众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以多种形式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知识宣传,在中、小学校和社区普及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知识教育,让公众掌握避险、互救、逃生等基本知识。
9.附则
9.1 本预案由街道处置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负责解释。
9.2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