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1.总则
1.1 目的
1.2 遵循原则
1.3 编制依据
1.4 适用范围
2.分类与预警发布
2.1 分级
2.2 预警发布
3.组织机构与职责
3.1组织机构
3.2应急小组及职责
4.预测和预警
4.1信息监测与报告
4.2预警
5.应急响应
5.1分级响应
5.2基本响应程序
5.3扩大响应
5.4应急结束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6.2社会救助
6.3事故调查评估
6.4总结奖励
7.保障措施
8.宣传、培训和演习
9.附则
1.总则
1.1 目的
为快捷、高效处置坂田辖区所发生的事故灾难,建立健全灵敏、高效的应急体系,切实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事故灾难的能力,将突发事故灾难造成的影响降到最低限度,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1.2 遵循原则
1.3 编制依据
本预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管理条例》、《龙岗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龙岗区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坂田街道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和修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制定。
1.4 适用范围
依照《龙岗区突发公共事件分级处置规定》规定的各类事故灾难。
2.分类与预警发布
2.1 分级。按照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事故灾难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个等级。
2.2 预警发布。依次采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3.组织机构与职责
3.1 组织机构。街道成立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该机构是处置突发事故灾难具体指挥机构,受街道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总体指挥小组领导。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任总指挥,分管安全的副主任任副总指挥,成员由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是:制定完善突发事故灾难专项预案,指挥各方面力量处置突发事故灾难,开展专业应急演习和应急宣传教育工作。
3.2 应急小组及职责。为及时、高效处置事故灾难,根据应急工作需要,成立9个基本应急小组(成员组成及职责见附件1)。
4.预测和预警
4.1 信息监测与报告
4.2 预警
5.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5.2 基本响应程序(见附件2)
预案启动后,参与处置工作的相关应急组依据职责开展工作,参与处置突发事件单位应优势互补、协同作战、高效联动。
5.3 扩大响应
因突发事故灾难的发展形势严峻或影响进一步扩大,目前采取的应急救援能力不足,需由多家专业应急机构、事件主管部门同时参与处置工作的,先期负责处置工作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部门应及时向街道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总体指挥小组报告,但现场组织者仍以先期负责处置工作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部门为主。街道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总体指挥小组根据事态发展负责协调和指挥其他相关单位参与应急工作。若本级应急能力仍然不足时,请求区应急指挥中心给予协调和补充,直至事态得到完全控制。
5.4 应急结束
处置工作完毕后,现场指挥部应及时判断适时宣布应急工作结束,其发布权限按突发公共事件分级处置权限执行。
6.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宣告应急工作结束后,街道主管单位和各职能部门应及时会同或指导开展重建家园、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收集污染物、清理现场、卫生防疫、物资和劳务征用补偿等工作。
6.2 社会救助。街道社会事务办根据突发事故灾难的性质和要求,必要时应及时设立救济联合处置办公室,做好安置场所设置、救济物资的接收、使用和发放等社会救济工作,同时调查统计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突发事件综合损失情况。
6.3 事故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组应对事发原因、处置经过、损失、责任单位、援助需求等作出调查评估。调查评估报告应及时报街道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总体指挥小组。
6.4 总结奖励。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的部门应对本部门应急处置工作及时进行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报街道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总体指挥小组办公室。凡对抢险救灾工作作出特殊贡献者,由街道办事处予以表彰奖励,并将情况向上级部门汇报。
7.保障措施
本预案保障措施按照《坂田街道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执行。
8.宣传、培训和演习
8.1 有组织、有计划向公众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公布报警电话,向公众提供技能培训和知识讲座,在电视、网络等开辟应急宣传公益栏目,在大、中、小学普及突发事故灾难应急课程等方式,让公众掌握避险、互救、自救、减灾、逃生等基本知识和技能。
8.2 各专业应急机构、主管单位要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培训班。
8.3 街道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总体指挥小组办公室负责制订事故灾难应急演习方案、计划,组织各专业队伍和相关单位进行合成演练和协同演习;各专业应急机构,主管单位要制订专项或辖区应急演习方案、计划并组织演练。演练应从实战角度出发,深入发动群众参与,达到普及应急知识和提高应急技能的目的。
9.附则
9.1 本预案由街道处置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负责解释。
9.2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