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加强对坂田街道依申请公开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的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街道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街道提出,具体申请途径及方法由公共服务办在街道门户网站对外公布。
第四条 街道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由街道公共服务办统筹,主要承担受理街道政府信息公开事宜;组织开展对街道拟公开政府信息审查;工作年度统计汇总、资料归档;其他的依申请公开工作。
第二章 申请及受理
第五条 申请人向本街道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对委托申请的,应有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信息。
第六条 申请可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口头提出,由公共服务办代为填写申请书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电话;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五)其他内容。
第七条 申请途径:
(一)通过深圳市政府依申请公开系统提交申请,受理申请时间以系统收到申请的时间为准。公共服务办应于1个工作日内签收并发放受理回执。
(二)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等形式提交申请。以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需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需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受理申请时间以接收到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的时间为准。公共服务办应在5个工作日内签收并发放受理回执。
(三)现场提交申请。申请人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交申请表。受理申请时间以收到申请的时间为准。由公共服务办即时登记并发放受理回执。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公共服务办应当给予指导和解释,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公共服务办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九条 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申请人尽快获取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对一些要求公开项目较多的申请,公共服务办可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进行申请。
第三章 答复
第十条 审查。公共服务办根据下列情况进行审查:
(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书面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申请书不完备、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不符合“一事一申请”原则的,制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全部告知错漏事项,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后重新提交申请表。
(三)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的,制作《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送交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事项,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
(四)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制作《无法提供答复书》送交申请人。
(五)其他情况参照《坂田街道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答复规范》。
第十一条 对事实清楚的政府信息提出公开申请时,由公共服务办提出拟答复意见,报业务负责人及部门主任或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并报龙岗区政务公开主管部门备案后,按要求答复申请人。需要其他单位协同办理的,由业务负责人同意后,转相关单位协助办理。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分属两个办理部门的,由牵头部门负责起草答复意见,配合单位应认真回复。
第十二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办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书5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应当在收到征求意见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对于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并向申请人说明。
第十三条 申请的政府信息情况复杂、疑难或者可能涉及国家安全或社会稳定的,公共服务办应及时向街道主要负责人报告,并根据要求会同相关单位及法律顾问会商研究答复意见。
第十四条 答复期限。公共服务办收到申请后,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公共服务办部门主任或分管领导同意,制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送交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街道征求第三方和其他单位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
第十五条 答复文书。答复文书应包括标题、文号、申请人姓名(名称)、申请事实、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申请人复议诉讼的权力和期限、答复主体、答复日期及印章、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内容。答复应严格按照街道办文程序,采取书面形式。
第十六条 答复文书的送达。答复文书应依据申请人的要求及本街道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以权威、规范的方式依法送达申请人,可包括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一)直接送达。应安排专人送达,并要求申请人签收。(二)邮寄方式送达。应通过EMS送达,并将快递单、收件回执存档,且不得要求申请人支付快递费用。(三)使用单位政务邮箱送达。应上传加盖印章的答复文书扫描件作为附件,保留好送达佐证材料。
第十七条 特殊情况的处理。(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公开的信息内容。(二)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向街道反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对于已答复的事项,可不再答复。(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应当安排其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以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八条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收取费用标准按照《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第四章 备案
第十九条 收件备案。公共服务办应当于收到政务信息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过OA公文系统报区政务公开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答复备案。公共服务办答复申请人前,应提前5个工作日将申请材料、受理回执、延期告知书、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拟答复意见书(初稿)等材料报龙岗区政务公开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依申请公开需开展年度统计工作。包括受理的申请和咨询的数量、类型(包括各类受理渠道)、涉及的主要信息内容和数据、相关费用及费用来源等。
第二十二条 依申请公开应列入街道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坂田街道公共服务办负责解释。凡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按本制度执行。如存在与上级法规相冲突的,以上级法规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