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坂田街道:公告(2009年3月26日)

发布时间: 2009-03-26 来源: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1、林喜尉你在坂田雪象上雪新基汇工业区宿舍一楼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经营活动,你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之规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2、没收电脑主机10台、显示器10台、路由器1个、交换机1个。请你于2009年4月1日前到我队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未领取的,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视为送达。

  2、黄永喜你在坂田雪象上雪金鹏学校旁1号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经营活动,你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之规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2、没收电脑主机13台、显示器13台、路由器1个、交换机1个。请你于2009年4月1日前到我队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未领取的,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视为送达。

  3、郭强你在坂田雪象下雪老村2号一楼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经营活动,你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之规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2、没收电脑主机13台、显示器13台、路由器1个、交换机1个。请你于2009年4月1日前到我队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未领取的,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视为送达。

  4、张家明你在坂田南坑麒麟西四巷13号一楼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经营活动,你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之规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2、没收电脑主机23台、显示器23台、键盘鼠标23套。请你于2009年4月1日前到我队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未领取的,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视为送达。

  5、杨平你在坂田岗头风门坳西九巷9号一楼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经营活动,你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之规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2、没收电脑主机25台、交换机1个。请你于2009年4月1日前到我队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未领取的,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视为送达。

  6、廖洪华你在坂田五和光雅园一巷三号一楼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经营活动,你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之规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2、没收电脑主机8台、显示器8台、路由器1个。请你于2009年4月1日前到我队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未领取的,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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