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坂田街道:公告(2009年5月14日)

发布时间: 2009-05-19 来源: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1、刘海平你在坂田马安堂社区侨联西一巷二号一楼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经营活动,你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之规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2、没收电脑主机15台。请你于2009年5月22日前到我队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未领取的,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视为送达。

  2、艾珍玲你在坂田雪象花园新村192栋1楼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经营活动,你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之规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2、没收电脑主机6台、显示器6台、路由器1个、交换机1个。请你于2009年5月22日前到我队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未领取的,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视为送达。

  3、黎明你在坂田美食街北二巷8号二楼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经营活动,你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之规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2、没收电脑主机13台。请你于2009年5月22日前到我队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未领取的,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视为送达。

  4、彭锦强你在坂田雪象吉祥花园58栋一楼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经营活动,你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之规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2、没收电脑主机24台、显示器23台、交换机1个。请你于2009年5月22日前到我队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未领取的,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视为送达。

  5、赖兰芳你在坂田岗头禾坪岗禾坪路46-2号一楼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经营活动,你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之规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2、没收电脑主机8台、显示器8台、交换机1台。请你于2009年5月22日前到我队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未领取的,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视为送达。

  6、谢国庆你在坂田雪象下雪后山西一巷4号一楼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经营活动,你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之规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2、没收电脑主机7台、显示器7台、交换机1个。请你于2009年5月22日前到我队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未领取的,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视为送达。

  7、朱翠蓉你在坂田岗头中新五巷20号一楼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经营活动,你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之规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2、没收电脑主机15台、显示器15台、交换机1个。请你于2009年5月22日前到我队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未领取的,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视为送达。

  8、何顺明你在坂田第三工业区七栋1楼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经营活动,你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之规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2、没收电脑主机8台。请你于2009年5月22日前到我队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未领取的,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视为送达。

  9、张会珍你在坂田岗头牛垅4号一楼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经营活动,你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之规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2、没收电脑主机20台、显示器20台、交换机1个。请你于2009年5月22日前到我队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未领取的,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视为送达。

  10、张鑑誉你在坂田岗头风门坳西八巷10号一楼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你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药品1箱、药柜1个。请你于2009年5月22日前到我队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未领取的,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视为送达。

  11、杜信秀你在坂田岗头风门坳西十巷7号一楼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你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药品1箱。请你于2009年5月22日前到我队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未领取的,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视为送达。

  12、张金花你在坂田雪象下雪三巷9号一楼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你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药品针水8箱、诊疗台1个。请你于2009年5月22日前到我队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未领取的,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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