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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龙岗区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3-08-08 来源: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府属有关单位、企业,驻龙岗处以上单位:

  《龙岗区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业经2013年第一次区政府资助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岗区财政局  龙岗区发展改革局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龙岗区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进一步做好节能降耗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0〕25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0〕249号)、深圳市财政委《深圳市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财建〔2011〕113号),结合我区合同能源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为实现节能目标向用能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

  节能服务公司是指主营业务以提供用能状况诊断和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从用能单位的节能效益中获取投入回报的专业化公司。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是指以合同能源管理实施的节能项目。

  第三条 财政奖励资金从区经济发展资金(节能减排、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四条 区循环经济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循环办)负责年度节能量的审核和跟踪管理;区财政部门负责年度财政奖励资金预算安排和按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审定情况拨付资金。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范围

  第五条 财政奖励资金用于支持在深圳市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并在龙岗区范围内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

  第六条 财政奖励资金用于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主要为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改造、建筑节能改造等节能改造项目,且采用的技术、工艺、产品先进适用。

  第七条 在本区实施的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照《龙岗区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章 支持方式和标准

  第八条 区财政部门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年节能量和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及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相关支出。

  第九条 区财政部门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节能服务公司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奖励标准为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竣工验收一年,并向市财政委申请到市级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奖励资金后,按照市级认定年节能量一次性奖励100元/吨标准煤,单个项目最高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章 申报和审核程序

  第十条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完工并向市财政委申请到市级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奖励资金后,节能服务公司向区循环办提出财政奖励资金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除提供申请到市级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奖励资金的有关证明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单位合同双方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法人证书等企业资质复印件(公共机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财政奖励资金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三)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

  (四)项目实施方案;

  (五)项目新置设备、设施等清单及发票复印件;

  (六)项目完工证明材料;

  (七)项目实施前的能源审计报告或能耗数据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区循环办根据相关规定对企业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确认项目年节能量,并报区政府资助资金管理联席会议进行审定。

  第十三条区财政部门根据区政府资助资金联席会审议结果拨付奖励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区财政、监察和审计部门对财政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稽查和审计。

  第十五条 节能服务公司对财政奖励资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除追缴扣回财政奖励资金外,还将取消其财政奖励资金申报资格。

  第十六条 财政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部门会同区循环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龙岗区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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