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核查,本街道办事处范围内尚有部分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未按照《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和市政府相关规定,及时进行申报。现根据《<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试点实施办法》第44条的规定,公告如下:
1.请尚未按照《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和市政府相关规定及时申报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当事人或者管理人,于2014年10月11日前,向我单位进行补充申报。
2.补充申报的受理地点为: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二办412室,联系电话:0755-89586102。
3.逾期仍未补充申报的,由我单位临时管理3个月后移送相关执法单位依法予以拆除或者没收。
4.我单位核查了解的应当申报但未申报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具体位置、建筑面积、层数、实际用途等基本情况,详见本公告附表。
特此公告。
坂田街道办办事处
2014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