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吉华路(坂田)段改造工程需要,需征收集体土地面积为200平方米,经业主提供“两证一书”等相关确权资料,拟确定权属业主为叶锦新、蓝瑞连,土地性质为宅基地。现将相关资料予以公示。公示期15天。如有异议的,可向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办以书面的形式提出异议申请。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能成立的,则公示内容作为征收补偿依据。公示内容详见下表:
序号 |
权利人 |
地址 |
相关证件 |
土地面积(㎡) |
土地用途 |
1 |
叶锦新 |
坂田街道坂田村 |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19923208)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19934159)3、宝安县居民(私人)兴建住宅用地批准通知书(布地字1993第2139号) |
100.00 |
住宅 |
2 |
蓝瑞连 |
坂田街道坂田村 |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19923238)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19934358)3、宝安县居民(私人)兴建住宅用地批准通知书(布地字1993第2168号) |
100.00 |
住宅 |
特别说明:1、公示期为15天,从登报之日起满15天;2、异议申请人提出异议,须以书面形式,使用实名,并提供联系方式,否则作无效异议,不予受理;3、异议申请人必须提供产权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资料。
联系电话:36983387 联系人:汤洪波 办公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坂雪岗 大道坂田汽车站3楼(322室)
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征收事务中心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