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变更的理由及相关说明: 根据《龙岗区按最新测算单价核算生活垃圾转运站运营维护和除臭经费规模明细》和区城管局核定的最终清运量为535吨/天(垃圾清运到平湖发电厂),坂田街道生活垃圾转运站运营维护和除臭经费规模不超2467891.25元/年。 我街道在第一次续签城市管家项目请示时已按要求核减部分经费,其中环卫方面:垃圾清运费核减5338998.5元、转运站管理核减493076.25元,转运站除臭设备管理核减328388.78元,核减总计6160463.53元。因续签时时间紧等原因,核减项目费用时未相应核减项目人员、车辆和设备。 现我街道收到城市管家服务项目服务公司提交的《关于申请核减坂田街道城市管家项目垃圾清运人员及车辆设备的函》,函件中仅申请核减垃圾清运司机9人(对应工位8个,工时64小时)、辅工7人(对应工位6个,工时48小时)、车辆8台、垃圾压缩箱5个,本次核减人员、车辆和设备成本费用合计为2615006.08元。核减成本标准参照《关于尽快确认城市管家项目车辆设备及人员考核扣款标准的函》,且城市管家服务项目服务公司已同意《关于尽快确认城市管家项目车辆设备及人员考核扣款标准的函》。 街道实际核减的金额仍为6160463.53元不变,故申请核减城市管家项目垃圾清运司机9人(对应工位8个,工时64小时)、辅工7人(对应工位6个,工时48小时)、车辆8台、垃圾压缩箱5个。 本次申请核减相关服务内容,符合合同变更不改变合同订立目的、变更原因归属于合同订立时无法预见的客观因素、变更更有利于保障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等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