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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机构:龙岗区

发布日期:2014-11-20

文  号: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1998年7月22日,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24号,以下简称《通知》)。为积极稳妥地做好这项工作,现就贯彻落实《通知》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通知》是继1997年国务院决定改革、完善小城镇和农村户籍管理制度后,对现行户口登记制度和户口迁移政策做出的又一重大改革决策,也是进一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整体改革的一个关键步骤。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不仅有利于逐步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促进经济发展,而且对于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促进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公安机关一定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各地公安机关特别是大中城市公安机关要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好组织实施和业务指导工作。要组织广大户籍民警认真学习、领会《通知》和公安部有关规定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任务和要求。要运用各种新闻媒介做好宣传工作,注意把握好宣传的重点和尺度,争取人民群众的理解、支持与配合,防止出现新的社会“热点”问题。

  二、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要根据《通知》精神,结合户口管理工作送温暖活动,对本地区特别是大中城市户口迁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抓紧摸清底数,选准突破口。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综合承受能力,在继续坚持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原则下,提出贯彻《通知》的实施意见,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于年内组织实施。

  各地在制定具体户口政策时,要注意把握好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关于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的问题。自1998年7月22日《通知》下发之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新生婴儿落户随父或者随母自愿的政策。凡新生婴儿包括非婚生的、超计划生育的,既可以在父亲也可以在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任何地方不得在新生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政策上增加任何限制条件。对1998年7月22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已经随母登记常住户口,现要求迁往父亲常住户口所在地落户的,各地可按现行户口迁移审批程序,准予办理落户手续。对1998年7月22日以前出生尚未落常住户口的,应当根据《通知》第一条规定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妥善解决他们的落户问题。对1998年7月22日以前出生、已随母落户、尚未成年且要求投靠父亲迁往城市落户的,可以本着常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分期分批逐步解决他们在城市落户的问题,对其中的学龄前儿童应当优先予以解决。二是关于放宽解决夫妻分居政策问题。解决夫妻分居的户口问题,以投靠人在投靠的配偶所在城市的实际连续居住年限为条件。居住年限以公民办理暂住登记的期限为准,年限长短由各地自行规定。三是关于父母投靠子女落户问题。父母投靠子女,以年龄和身边无子女为基本条件。凡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身边无子女需到城市投靠子女的公民,应当准予落户。对于多子女的,由申请人自行选择要投靠的子女。

  各地公安机关在具体户口政策得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要积极行动起来,统筹规划,精心组织,狠抓落实。要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善于抓住典型,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

  三、认真做好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的公民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在城市落户的试点工作各地要在本省、自治区范围内确定一至二个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管理水平较高、城市基础设施较为完善、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城市,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作为试点城市。直辖市是否需要进行试点由直辖市公安局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被选定的试点城市应当根据《通知》的要求及公安部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入户条件和试点实施方案,报省级公安机关审定后实施。在制定具体入户条件和试点实施方案过程中,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规定投资数额、实业规模及购买商品房的面积。

  试点工作从1998年12月开始,分前期准备、部署实施和总结验收三个阶段进行,时间大体安排一年左右。试点工作结束后,省、自治区公安厅要进行检查验收,试点总结材料报部。

  四、继续坚持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的原则各地在贯彻《通知》过程中,要继续坚持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原则,对1998年7月22日以前出生的未成年人以及投靠配偶或者投靠子女的公民,要求迁往特大城市、大城市落户的,特大城市、 大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前提下,主要通过严格入户条件予以控制。公安机关应当严格按照地方政府规定的入户条件,在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人口机械增长中长期规划范围内,负责审批落户。

  五、严格工作纪律,促进勤政、廉政建设各地在贯彻落实《通知》工作中,要继续加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转变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要努力简化办事程序,精简不必要的手续和证明材料,改善工作环境和服务态度,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要公开政策规定、办事程序、办理结果,明确办理期限,落实责任制;要建立全方位的监督、制约机制,真正做到让人民群众满意。

  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的几个突出问题,是一项政策性、业务性很强的工作,各地必须坚决、全面地贯彻执行《通知》精神。对符合《通知》规定在城市落户的人员,不得收取城市增容费或类似增容费的费用,更不得以此作为审批入户的依据或者条件。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要坚决追究直接责任者和有关领导的责任。要加强廉政建设,防止产生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对于违反规定审批户口以及借办户口索贿受贿、营私舞弊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各地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1998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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