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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商务局瞪羚品牌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机构:深圳市商务局

发布日期:2023-01-09

文  号:深商务规〔2022〕11号

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商务局瞪羚品牌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关于加快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的若干措施》(深商务规〔2022〕2号)要求,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商务局瞪羚品牌认定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商务局

  2022年12月11日

  深圳市商务局瞪羚品牌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深圳市关于加快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的若干措施》(深商务规〔2022〕2号)及相关实施细则要求,为加快落实“品牌瞪羚计划”,扶持、培育一批深圳本土具备成长和发展潜力的消费品牌,进一步推动深圳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瞪羚品牌,是指成功跨越初创期,具有较强品牌运营能力、市场影响力、管理能力和发展潜力的高成长性新兴消费品品牌。

  第三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申报“瞪羚品牌”,企业根据自愿原则自主申报,经政府审核、认定、社会公示、发布。

  第四条 深圳市商务局(以下简称市商务局)负责“瞪羚品牌”培育认定工作,并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开展促进“瞪羚品牌”发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 申报“瞪羚品牌”的企业(以下简称申报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和专项条件:

  (一)基本条件如下:

  1.成立时间10年以内,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内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独立法人,在“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中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属于“批发业(F51)、零售业(F52)和餐饮业(H62)”;

  2.属于消费电子、时尚服饰、黄金珠宝、钟表眼镜、美颜美妆、食品餐饮、家装家居、工艺美术、音像器材、汽车汽配、文化创意、体育旅游等领域的消费品企业,不包括品牌代理机构;

  3.同一企业或同一企业集团只能申报一个品牌,该品牌上一个完整年度的销售额/营业额不低于1000万元;

  4.已取得所申报品牌的商标权,且不存在权属争议;

  5.未被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6.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应如实提供本单位信用状况,作出承诺并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二)申报企业须具备一定的品牌运营能力、市场影响能力、管理能力和发展潜力,具体专项条件如下:

  1.消费电子、黄金珠宝、汽车汽配领域企业上一个完整年度的营业收入需在5000万元以上,15亿元以下;时尚服饰、钟表眼镜、美颜美妆、食品餐饮、家装家居、工艺美术、音像器材、文化创意、体育旅游等领域企业上一个完整年度的营业收入需在3000万元以上,10亿元以下;

  2.持续经营三年或三年以上,近三个完整年度的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大于等于20%;

  3.尚未在境内外股票市场上市(新三板及各类非主板股权交易市场除外),且非上市公司控股或并购的企业。

  前款所称企业集团,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以资本为联结纽带、以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第六条 申报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瞪羚品牌”自评表》、《深圳市“瞪羚品牌”申报表》以及相关佐证材料;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的信用信息报告;

  (四)企业近三个完整年度的审计报告;

  (五)所申报品牌上一个完整年度的销售额/营业额的佐证材料;

  (六)申报企业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补充材料。

  第七条 “瞪羚品牌”的认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商务局发布“瞪羚品牌”申报指引;

  (二)企业根据自愿原则自主申报;

  (三)申报企业按照要求向市商务局提出申请,递交相关材料;

  (四)市商务局在受理申请材料后,核查企业相关信息,如有需要,将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五)经核查后,申报企业符合条件的,由市商务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认定、公示、公布、授牌。

  每个领域认定品牌数量不超过当年总认定数量的20%。

  第八条 “瞪羚品牌”所属企业涉及变更名称、变更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股权转让、迁出等重大事项的,该企业应及时告知市商务局。

  第九条 申报企业应对提交资料、数据、佐证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或者错报、瞒报行为,一经查实,取消相应资格和扶持政策,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1日起试行,有效期三年。

转载来源:深圳市商务局
转载时间:2023年01月09日
转载链接:http://commerce.sz.gov.cn/xxgk/zcfgjzcjd/zcfg/content/post_103349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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