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企业:
根据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要求,自2012年11月1日开始,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必须到相应的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为进一步规范龙岗区辖区发卡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维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现就做好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备案工作通知如下:
一、备案企业范围
备案企业必须是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具体行业详见附件1)的企业法人。
二、发卡企业类别
(一)集团发卡企业(指发行在本集团内使用的单用途卡的集团母公司。集团是指由同一企业法人绝对控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二)品牌发卡企业(指发行在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使用的单用途卡,且拥有该品牌的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或者经授权拥有该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排他使用权的法人企业。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是指使用同一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三)规模发卡企业(指除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之外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
1.上一会计年度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
2.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
(四)其他发卡企业。是指除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和规模发卡企业以外的单用途商业发卡企业(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
三、备案受理单位
(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龙岗区登记注册的其他发卡企业到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促进局备案。
四、备案需提交材料
(一)发卡企业应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见附件2);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已办理三证合一营业执照的,可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发卡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二)规模发卡企业除提交(一)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加盖公章),但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规模发卡企业除外;
2.实体卡样本(正反面)、虚拟卡记载的信息样本;
3.单用途卡业务、资金管理制度;
4.单用途卡购卡章程、协议;
5.资金存管账户信息和资金存管协议。
(三)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除提交(一)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及合并财务报表(加盖公章),但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除外;
2.实体卡样本(正反面)、虚拟卡记载的信息样本;
3.单用途卡业务、资金管理制度;
4.单用途卡购卡章程、协议;
5.资金存管账户信息和资金存管协议;
6.与售卡企业签订的协议文本及售卡企业清单;
7.集团发卡企业提交集团股权关系说明;品牌发卡企业提交企业标志、注册商标所有权或排他使用权证明。
五、备案程序
(一)备案材料要求:龙岗区其他发卡企业应按要求整理备案材料,《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要填写完整,表格背面应有发卡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二)备案办理地点:深圳市龙岗区行政服务大厅2楼19号窗,咨询电话:28949253。
(三)备案时间要求:新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之日起30天内办理备案。
特此通知。
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促进局
2017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