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扶持范围
(一)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岗区的法人企业;该企业上年度纳税总额(不含免抵退税额)超过20万元,或符合龙岗区产业发展导向,或拥有无争议自主知识产权或自主品牌。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扶持
1.最近3年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执法部门查处的记录;
2.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仲裁;
3.在海关、产业、财政、环保水务、人力资源、安监、消防、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或金融机构有不良记录;
4.不按规定向统计部门报送数据或者报送数据不真实;
5.属于龙岗区明确规定的低端产业;
6.提供虚假资料。
二、展会扶持方式和标准
仅针对企业自行参加的展会。
1.对于已取得深圳市财政参展费用扶持的企业,按企业实际发生展位费的20%给予扶持;
2.对于未取得深圳市财政参展费用扶持的企业,按企业实际发生展位费的40%给予扶持;
3.每家企业每个展会每次扶持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全年累计扶持总额不超过20万元,且全年获得的实际扶持总额不超过其上年度纳税地方分成部分。
三、申请企业境内外市场开拓扶持应提交的材料
1.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展会扶持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上年度国税、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
4.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复印件;
5.与组展方签订的租用展位合同复印件;
6.实际发生展位费用的合法发票复印件;
7. 银行出具的扣展位费用回单联复印件;
8.区经济主管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