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依据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2000年9月23日发布实施)第二十四条:教师资格证书遗失或者损毁影响使用的,由本人向原发证机关报告,申请补发。原发证机关应当在补发的同时收回损毁的教师资格证书。
二、须提供材料及程序
1.核实是否为龙岗区发证机关所发证书,如非龙岗区发证机关所发证书,应回原发证机关补发(换发)。
2.申请人所持教师资格证书属于遗失需补发的,须提供:
(1)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申请表(一式两份,需张贴照片,本人签名);
(2)个人免冠正面1寸彩色白底证件照(1张,用于制证);
(3)原教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4)身份证复印件(1份)。
3.申请人所持教师资格证书属于损毁需要换发的,除上述4项材料外,还应提供:原教师资格证书。原发证机关在补发的同时收回损毁的教师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