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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麻疹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 15983—1995)

发布机构:龙岗区

发布日期:2008-06-05

文  号:

麻疹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 15983—1995)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麻疹的诊断标准和处理的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和人员对麻疹病人的诊断、报告和处理的应用。

  2 诊断原则

  麻疹是由麻疹病毒引起的呼吸道传染病,传染性强,在麻疹减毒活疫苗普遍应用后,不但存在症状典型的麻疹,而且存在症状不典型的病人,前者可根据临床表现结合流行病学作出诊断,后者需根据血清麻疹抗体的检测或麻疹病毒的分离阳性作出诊断。

  3 诊断标准

  3.1 临床症状

  3.1.1 全身皮肤出现红色斑丘疹。

  3.1.2 发热(38℃或更高)。

  3.1.3 咳嗽或上呼吸道卡他症状,或结合膜炎。

  3.1.4 起病早期(一般于病程第2~3日)在口腔颊粘膜见到麻疹粘膜斑(Koplik氏斑)。

  3.1.5 皮肤红色斑丘疹由耳后开始向全身扩展,持续3天以上呈典型经过。

  3.2 流行病学史

  与确诊麻疹的病人有接触史,潜伏期6~18天。

  3.3 实验室诊断

  3.3.1 一个月内未接种过麻疹减毒活疫苗而在血清中查到麻疹lgM抗体。

  3.3.2 恢复期病人血清中麻疹IgG抗体滴度比急性期有4倍或4倍以上升高,或急性期抗体阴性而恢复期抗体阳转。

  3.3.3 从鼻咽部分泌物或血液中分离到麻疹病毒(附录A),或检测到麻疹病毒核酸。

  3.4 病例分类

  3.4.1 疑似病例

  具备3.1.1 加3.1.2条者,或同时伴有3.1.3条者。

  3.4.2 临床诊断病例

  疑似病例加3.1.4条或3.1.5条或3.2条。

  3.4.3 确诊病例

  疑似病例加3.3.1条或3.3.2条或3.3.3条。

  具有任何一项临床症状加3.3.1条或3.3.2条或3.3.3条。

  4 处理原则

  4.1 病人的隔离与治疗

  发现疑似或诊断病例,应立即隔离,隔离期直至出疹后5天。并发肺炎者延长隔离期至出疹后10天。

  对病人进行对症治疗和防治并发症。

  4.2 对易感者的应急措施

  4.2.1 对病人周围未发病的易感人群可实施麻疹减毒活疫苗的应急接种,应急接种覆盖面宜广,实施时间要尽早,应在接触病人的3日内接种。

  4.2.2 与病人密切接触者中年幼、体弱或具有麻疹减毒活疫苗接种禁忌症者的易感人群,可注射含有高价麻疹抗体的人丙种(血浆或胎盘)球蛋白制剂作被动免疫(附录B)。

  4.2.3 与病人密切接触而未接种过麻疹疫苗的易感儿童应检疫21天。

  4.3 麻疹的免疫预防

  对易感儿童实行麻疹减毒活疫苗普种,是预防本病的首要措施。常规免疫(初免)定为8月龄进行,根据人群对麻疹免疫力的监测,当免疫力减低时应进行疫苗再免疫。为提高麻疹疫苗免疫接种的成功率应保证活疫苗的冷链保藏和运输,并接种足够的剂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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