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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关于规范我市手足口病(EV71感染)临床诊断和病例报告的通知--深卫医发(2008)41号

发布机构:龙岗区

发布日期:2008-06-05

文  号:

关于规范我市手足口病(EV71感染)临床诊断和病例报告的通知--深卫医发(2008)41号

各区卫生局、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各有关医院、各区疾控中心:

  为规范我市手足口病临床诊断和病例报告工作,最大限度提高治愈率,降低病死率,保障我市手足口病防控工作有序进行。根据5月17日召开的全省手足口病医疗救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现就我市手足口病诊断和报告等工作要求明确如下:

  一、我市的收治手足口病指定医院名单

  市儿童医院、市人民医院、市东湖医院、北京大学深圳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市妇幼保健院、福田区人民医院、罗湖区人民医院、南山区人民医院、盐田区人民医院、宝安区人民医院、龙岗中心医院、光明新区公明医院为本单位、本区集中收治手足口病指定医院。

  市儿童医院负责重症手足口病的集中救治,接受各区(中心)医院、光明新区公明医院的转诊;市人民医院儿科负责收治在本院就诊的手足口病重症病人,并接受全市重症手足口病救治资源的统一调配。

  二、手足口病的诊断与信息上报

  对手足口病的临床确诊病例、重症病例和死亡病例的诊断,要规范程序,严格标准。

  1. 以上各指定医院手足口病临床诊断病例均需所在区或市手足口病专家组二位专家会诊确认方可明确诊断,并按规定上报。

  达不到以上要求的,按其临床症状和体征进行相应诊治。

  非收治手足口病指定医院应当对相应病人进行积极的门诊对症诊疗处理,予以分流化解;确需明确诊断的应派遣救护车,指定人员护送患者转往指定医院。

  非收治手足口病指定医院不再上报手足口病信息。

  2. 重症手足口病需由市级手足口病专家组三位专家同时现场会诊方可确认。

  非重症手足口病救治医院根据《深圳市卫生局关于手足口病患儿临床处理指引(试行)》发现手足口病高危因素病人时应当由市级手足口病专家组三位专家会诊确定是否转诊。

  市儿童医院、市人民医院负责上报全市重症手足口病信息。非重症手足口病救治医院不负责上报重症手足口病信息。

  3. 死亡病例的诊断由省级手足口病专家组三位专家会诊,并经EV71病原学或血清学检测,呈阳性结果后确认。

  三、市疾控中心汇总上报信息时发现指定医院未按上述要求执行的,应及时通知区疾控中心予以订正。区疾控中心发现不符合本通知规定要求报告病例的,应立即给予订正,并负责将病例订正情况反馈给原病例报告单位。

  四、各区卫生局、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应当将本区手足口病专家组名单报我局医政处备案。

  我局深卫防发〔2008〕57号《关于加强手足口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和深卫发〔2008〕9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手足口病诊治等工作的通知》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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