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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深圳市卫生系统内部分配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机构:龙岗区

发布日期:2008-06-13

文  号:

深圳市卫生系统内部分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医疗卫生单位是实行一定福利政策的公益性事业单位,要自觉履行职责,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卫生与基本医疗服务,保障人民健康;要严格执行物价政策,确实减轻病人负担,努力解决“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为创建和谐社会尽责尽力;要切实负起经营管理责任,不以营利为目的,不片面追求经济效益,依法、合理组织创收,严格成本控制,开源节流,实现收支平衡,维持正常业务运作,促进事业发展,保障员工基本的工资、福利待遇;要规范内部分配行为,完善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富有激励的分配制度。根据现行政策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举办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

第二章 内部分配

  第三条 内部分配的含义。内部分配是指对本单位员工应获得的各项劳动所得、劳动奖励、福利和社会保障的区分、计量、配给与控制工作。   

  第四条 单位员工。单位员工包括单位在编人员、临聘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第五条 基本原则。   (一)综合目标考核、突出社会效益原则。要建立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工作效率与职业道德的业务考核指标体系,重点突出社会效益,以努力减轻病人负担、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基本医疗需求为社会服务目标,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降低成本费用为工作重点,实行综合量化考核。要严格按照政府定价收费,强化收费管理。内部分配的项目、范围、标准和考核办法,要与单位、科室收入脱钩,坚决取消科室承包、开单提成,不得单纯用经济指标作为考核依据。   (二)按绩按劳分配、同岗同绩同酬原则。要把工作业绩、质量和考核紧密挂钩,要向业绩优、贡献大、效率高、高风险和社会效益为主的岗位倾斜。要切实保障临聘人员的基本权益。   (三)收支略有结余、严控成本费用原则。内部分配制度要充分考虑单位的可持续发展,提足留足各项基金,严控成本费用管理,确保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第六条 内部分配的项目。   (一) 基本工资  1、标准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等国家法定项目);  2、特区津贴;  3、保留津贴;  4、物价补贴;  5、住房补贴。   (二) 考核工资  1、活工资;  2、奖励工资;  3、年终考核奖;  4、计划生育考核奖。   (三) 法定津贴、补贴  1、清凉饮料费;  2、卫生、防疫津贴;  3、特殊专家或劳模津贴;  4、专职档案、计生、信访人员补贴;  5、独生子女费;  6、书报费;  7、专职司机补贴。   (四)社会保险支出  1、养老保险;  2、医疗保险;  3、生育保险;  4、失业保险;  5、工伤保险。   (五)国家法定节日过节费   (六)绩效工资   绩效工资是指在本职岗位上完成基本和正常业务工作量、达到规定工作目标、取得绩效的劳动报酬。   (七)工作津贴、补贴  1、下乡补助;  2、加班补贴;  3、出差及交通补贴(限于实行后勤社会化取消班车制度的单位和无法乘坐单位班车上下班的单位员工);  4、误餐(夜餐)补贴;  5、通讯补贴。   (八)个人家庭补助支出和福利性支出。  1、离退休人员费用;  2、探亲、长休、退职、丧葬抚恤、遗属生活补贴;  3、统筹医疗保险支出。   

  第七条 内部分配的计发标准   (一)在编员工的基本工资按照人事部门核定的工资审批表发放。临聘人员的基本工资按照聘用岗位由单位自主确定。   (二)考核工资根据对单位员工的相关考核结果发放。其中:活工资按照“基本工资中的标准工资额X0.4/0.6”计发;奖励工资全年发放总额按照“标准工资、特区津贴、保留津贴和活工资之和的三倍”掌握;在编员工年度考核奖根据人事部门年度考核结果,按照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发放;计划生育考核奖按照所在街道办事处考核结果和规定标准发放。   (三)法定津贴、补贴的发放项目严格按照国家、省市财政部门、人事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发放。   (四)社会保险支出、个人家庭补助支出和福利性支出按照现行医疗、养老、统筹、工伤、生育、失业保险管理的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和标准计算支付。   (五)国家法定节日过节费由各单位酌情发放。   (六)绩效工资依据本单位制定的分配方案,在内部分配总额内计发。   (七)工作津贴、补贴按照规定标准和程序计算发放。自定标准、酌情发放项目必须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向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内部分配的控制指标   (一)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二)医疗单位必须实现年度“每诊疗人次平均费用”和“每住院人次平均费用”增幅的零增长,增幅控制指标由主管部门根据上年度全市平均水平和实际情况,一年一定,统一公布执行。卫生单位必须完成年度各项公共卫生职能任务。   (三)按照制度规定,足额提取修购基金等专用基金。   (四)人员费用占业务支出比例。   人员费用是指单位内部分配各项目实际支出额减去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福利基金中列支的人员费用不包含在内)。   业务支出是指单位总支出额减去财政专项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人员费用占业务总支出的控制比例由主管部门根据各单位近两年的实际情况平均测算,按年度核定。   

  第九条 内部分配的实施   (一)按月定时足额发放基本工资、法定津补贴、社会保险等项目。   (二)考核工资中的活工资和奖励工资可每月发放,也可季度发放,并捆绑在一起,形成本单位浮动工资分配总额,在此额度内,以单位员工实际工作考核结果为依据,合理予以分配。考核工资中其他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发放。   (三)国家法定节日过节费按期发放。   (四)绩效工资可以每季度发放,也可以每月发放。每次发放之前,要正确计算本期的绩效工资发放总额。每期是否足额发放可根据对本单位年终各项控制指标考核结果的预测,以不突破规定额度为原则自行统筹决定。   (五)工作性津贴、补贴以及个人家庭补助支出和福利性支出每月根据实际情况计发。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必须使用准确的会计科目,归集、核算、结转内部分配项目,不得乱列、坐支内部分配项目,不得违反规定预提、待摊和隐瞒内部分配项目。  

  第十一条 不得以扩大成本费用开支范围、提高成本费用列支标准提高人员费用的计提基数。要以经财政部门批准的支出预算为依据,严格执行成本费用开支标准和范围。  

  第十二条 严格药品收支核算。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的比例必须严格控制在规定比例范围。要严格按照规定计算药品成本、分摊管理费用,不得人为扩大成本支出范围,乱挤乱摊费用。药品收支结余按照规定上缴专户,不参与内部分配。   

  第十三条 内部分配各项目计发期内无法确保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应依次调减绩效工资、过节费和工作津贴、补贴发放金额;绩效工资、过节费和工作津贴、补贴发放金额扣减完仍无法达到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目标的,不再扣减其他内部分配项目。   

  第十四条 每诊疗人次平均费用和每住院人次平均费用年度考核没有达标的,每项指标超过规定标准比例部分的年诊疗和住院费用总额,依次调减绩效工资、过节费和工作津贴、补贴发放金额;绩效工资、过节费和工作津贴、补贴发放金额扣减完仍无法弥补的,不再扣减其他内部分配项目。  

  第十五条 应扣减金额当年已经发给单位员工的,要如数扣回或冲减下期相应金额和项目的内部分配总额。   

  第十六条 各单位要建立内部稽核、控制机制。主管部门将依据对内部分配财务检查和审计监督的结果,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审批人、编报人、审核人,给予系统内通报批评、相应扣减责任人当期绩效工资的处罚,对违规金额巨大、情节严重的,给予单位审批人、编报人、审核人就地免职的处罚。  

  第十七条 内部分配要按照税法规定,做好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单位不得垫付。出现偷税、罚款等情况的,单位领导和主办人员要负相关的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涉税扣罚金额不得由单位垫付。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财政全额拨款单位和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不执行本办法,按照规定的标准和发放途径执行。  

  第十九条 各单位按照本试行办法的原则和要求,制定本单位内部分配具体方法。  

  第二十条 本试行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自二○○五年十月一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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