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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生育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

发布机构:龙岗区

发布日期:2010-09-13

文  号:

生育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八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与生育保险有关的条款如下:

  第二十三条 生育医疗保险费按综合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的0.5%按月缴交,在职人员由用人单位缴交,其他人员由本人缴交。

  第二十九条 生育医疗保险费进入生育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生育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四条 生育医疗保险参保人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生育医疗保险待遇。

  第五十一条 参加生育医疗保险的参保人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其产前检查、分娩住院、产后访视、计划生育手术的基本医疗费用(不含婴儿费用)由生育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现金报销管理办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与生育保险有关的条款如下:

  第四条 参保人申请医疗费用报销时应提供以下资料:(三)生育医疗保险参保人同时提供结婚证、户口本、计生证或计生证明,报销分娩费用还应提供婴儿出生证,报销计划生育手术费用还应提供节育手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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