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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关于调整我市2009年度失业救济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发布机构:龙岗区

发布日期:2010-09-17

文  号:

关于调整我市2009年度失业救济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失业救济金的月发放标准为上年市政府公布的最低月工资的百分之八十。2008年市政府公布的最低月工资为人民币1000元,从2009年7月1日起至2011年6月30日止,我市失业救济金月发放标准调整为800元。宝安、龙岗、光明三区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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