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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关于调整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发布机构:龙岗区

发布日期:2014-05-16

文  号:

关于调整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深民〔2014〕48号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新区社会建设局、发展和财政局:

  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13〕158号)文件规定,决定从2013年10月1日起提高我市户籍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下同)的残疾抚恤金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此次提高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所需经费从中央财政下达的抚恤补助资金中列支。

  我市户籍抚恤和补助优抚对象的其他各种抚恤、生活补助标准将按《深圳市优抚对象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标准动态调整

  机制实施办法》(深民〔2012〕154号)执行,于每年7月份另行发文调整。

  附件: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深圳市民政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4年4月30日

  附件: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从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残疾等级 残疾性质  抚恤金标准 
一级 因 战 43630
因 公 42250
因 病 40870
二级 因 战 39480
因 公 37410
因 病 36010
三级 因 战 34640
因 公 32560
因 病 30490
四级 因 战 28390
因 公 25630
因 病 23550
五级 因 战 22180
因 公 19390
因 病 18010
六级 因 战 17330
因 公 16400
因 病 13860
七级 因 战 13170
因 公 11780
八级 因 战 8310
因 公 7610
九级 因 战 6910
因 公 5540
十级 因 战 4850
因 公 4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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