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服务 > 社保医保 > 政策法规

名  称:关于调整2015年度我市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机构:龙岗区

发布日期:2016-05-24

文  号:

关于调整2015年度我市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深民﹝2015﹞124号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各新区社会建设局、发展和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于2011年7月29日修改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调整我市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具体标准为: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因战、因公三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根据深圳市统计局发布的2014年度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全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72648元(折合成月平均工资为 6054元),以此为计算基数调整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详见附表)。

  新标准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对于今年已发放的月份,由区民政部门对照附表标准给予补差;所需经费按原渠道由各区财政承担。

  附表:2015年度调整我市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表

  深圳市民政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5年7月15日

  附表:

  2015年度调整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表

  单位:元/月

  残疾等级

  原标准

  新标准

  增加

  因战、因公一级、二级

  2609

  3027

  418

  因战、因公三级、四级

  2087

  2422

  335

  因病一级至四级

  1565

  1816

  25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