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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深圳市民政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调整2016年度我市户籍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机构:龙岗区

发布日期:2017-10-30

文  号:

深圳市民政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调整2016年度我市户籍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深民〔2017〕1号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各新区社会建设局、发展和财政局:

  依据国务院、中央军委于2011年7月29日修改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调整我市户籍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具体标准为: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因战、因公三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根据深圳市统计局发布的2015年度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全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81034元(折合成月平均工资为 6753元),以此为计算基数调整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详见附件)。

  新标准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对于今年已发放的月份,由区民政部门对照附表标准给予补差;所需经费按原渠道由各区(新区)财政承担。

  附件:2016年度调整我市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表

深圳市民政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6年12月29日

  附件

  2016年度调整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表

  单位:元/月

残疾等级

原标准

新标准

增加

因战、因公一级、二级

3027

3377

350

因战、因公三级、四级

2422

2701

279

因病一级至四级

1816

2026

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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