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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2014年度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各新区社会建设局、发展和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于2011年7月29日修改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调整我市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具体标准为: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因战、因公三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根据深圳市统计局发布的2013年度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全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62619元(折合成月平均工资为5218.25元),以此为计算基数调整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详见附表)。

  新标准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对于今年已发放的月份,由区民政部门对照附表标准给予补差;所需经费按原渠道由各区财政承担。

  附表:2014年度调整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表

  深圳市民政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4年8月11日

  附件:

  2014年度调整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表

  单位:元/月

  残疾等级

  原标准

  新标准

  增加

  因战、因公一级、二级

  2459

  2609

  150

  因战、因公三级、四级

  1967

  2087

  120

  因病一级至四级

  1475

  1565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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