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服务 > 社保医保 > 优抚安置 > 优抚优待标准

深圳市民政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调整2016年度我市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新区社会建设局、发展和财政局:

  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15〕179号)文件规定,决定从2015年10月1日起提高我市户籍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下同)的残疾抚恤金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此次提高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所需经费从中央财政下达的抚恤补助资金中列支。

  我市户籍抚恤和补助优抚对象的其他各种抚恤、生活补助标准将按《深圳市优抚对象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标准

  动态调整机制实施办法》(深民〔2012〕154号)执行,于每年7月份另行发文调整。

  附件: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深圳市民政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6年3月11日

  附件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从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残疾等级 残疾性质   抚恤金标准
一级 因 战 60210
因 公 58310
因 病 56400
二级 因 战 54490
因 公 51620
因 病 49690
三级 因 战 47810
因 公 44930
因 病 42080
四级 因 战 39180
因 公 35370
因 病 32500
五级 因 战 30610
因 公 26760
因 病 24850
六级 因 战 23920
因 公 22630
因 病 19120
七级 因 战 18170
因 公 16260
八级 因 战 11470
因 公 10500
九级 因 战 9530
因 公 7650
十级 因 战 6690
因 公 5730

×